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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石灰矿引诉讼,张家界中院:决定违法但1100万赔偿不予支持
2025-11-19 10:41 来源:张家界中院 编辑:矿材网

 近日,湖南张家界中院审理一起因关闭石灰矿引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件原告慈利县世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慈利县人民政府关闭其石灰矿违法并索赔1100万元,张家界中院最终认定政府关闭决定程序违法,但因原告举证不足驳回了赔偿诉求。


 裁判指出,慈利县政府关闭案涉矿山虽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也应依法开展并注重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案中,慈利县政府没有提交作出《关闭决定》前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县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程序违法,本应撤销,鉴于撤销《关闭决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张家界中院予以确认违法。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100万元损失的问题,鉴于原告未能提交案涉苗山石灰矿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其主张的因被告《关闭决定》支付其1100万元的诉求,张家界中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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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如下:


 2024年3月4日,慈利县政府对世新矿业公司名下的通津铺镇苗山石灰矿作出关闭决定,直到2024年8月15日才通过邮寄方式告知该公司。世新矿业公司认为,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前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且关闭决定依据的仅是县政府办公室文件,法律依据不足。同时,该公司称其自2015年起就因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办理采矿许可延续手续无法正常经营,故诉至法院,一方面要求确认关闭决定违法,另一方面要求县政府赔偿1100万元损失。


双方举证与答辩


 原告世新矿业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申请报告、贷款相关民事判决书、各类缴费凭证等多组证据,试图证明自身主体资格、曾积极申请采矿权延续、因矿山无法经营负债以及为矿山运营投入成本等事实,以此支撑违法确认和赔偿诉求。


 被告慈利县政府:书面答辩时提出核心抗辩理由,声称根据邮寄送达记录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此外还指出,原告的采矿许可证早在2015年就已到期,且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现已自行废止。


法院审理与裁判


 张家界中院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于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作出两点关键认定:


 关于关闭决定是否违法: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条款,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意见。而慈利县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关闭决定前履行了该法定程序,程序明显违法。不过,考虑到撤销该关闭决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最终判决确认该关闭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关于1100万元赔偿请求:行政赔偿需以原告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本案中,世新矿业公司虽提交了诸多证据,但未能提供可有效证实案涉石灰矿具体财产损失的相关依据,无法支撑1100万元损失的主张,因此法院对该赔偿诉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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