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保政策将有大变动,陶瓷企业要注意了!
2018-05-24 08:52 来源:陶瓷信息 编辑:矿材网

由于四川省的环保政策趋严,一些有意开发西南市场的陶瓷企业逐渐将投资的目光放在了周边省份,除了被誉为承接陶瓷产业转移“新洼地”的重庆,贵州也吸引了不少陶瓷企业的关注。

 

不过陶sir注意到,在5月21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下发文件,拟废除自2009年起实施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就新修订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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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明确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危害环境。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了诸多其他要求,陶sir提炼了其中几个重点,主要有:

 

01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配套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一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报请环评文件原审批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02

环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03

建设项目集中入园


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优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积极推进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现有工业项目通过搬迁、改造等方式入驻工业集聚区。

 

04

排污许可管理


贵州省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完整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异常情况记录、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数量等信息。

 

05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按照公平原则核定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


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而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该《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以及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排放、倾倒污染物,采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水体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或排污标准的工业废水或医疗废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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