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水利部获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28日起实施。
《规范》是新制订的水利行业标准,共含7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规定、资料收集与底图制作、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标识、划定成果整理归档等,适用于河流、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河流、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河道及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水利部首次发布实施《规范》,对于强化河湖管理保护、保障国家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是为维护河湖行蓄洪空间和防洪安全,统筹兼顾供水、生态等功能,满足河湖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划定的河流、湖泊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应依据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明确的防洪功能定位、遵循洪水演进与河湖演变的基本规律进行划定,不应缩窄行蓄洪空间。同时,《规范》提出,可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向陆域延伸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录入“全国水利一张图”,实现数字化管理。
《规范》还对有堤防河湖和无堤防河湖作出管理范围划定规定。有堤防河湖要以河流两侧、湖泊沿岸修建的用于抵御设计标准洪水、保护沿岸防洪保护区防洪安全的堤防划定管理范围,矮圩、子堤、围埝、生产堤、民垸堤等圩堤,以及码头、港口、堆场等建(构)筑物不得作为划定依据;无堤防河湖要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对于山洪灾害防治区内的河流,要考虑沿河居民聚居区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山洪携带物源等影响,可适当提高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河流源头宜考虑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等要求,分析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各地依据《规范》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夯实河湖管理基础,强化河湖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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