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长江干流禁采区域夜间盗采江砂,不仅因非法采矿罪获刑,还需承担1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院对一起长江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长江干流禁采区域夜间盗采江砂,不仅因非法采矿罪获刑,还需承担1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
据了解,2024年8月下旬,曹某等人经合谋,决定通过盗采长江江砂赚取非法利润。同年9月1日夜间至次日凌晨,他们组织采砂泵船、运输船,在长江干流铜陵段水域秘密实施非法采砂作业,试图利用夜色逃避监管巡查。9月2日下午,载有盗采江砂的运输船行驶至长江马鞍山段时,被马鞍山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此次被盗采的江砂达7300余吨,价值17.6万余元。
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长江河道禁采区、禁采期内盗采江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法院依法对曹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赃物。
此外,法院指出,曹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了长江河床原有结构与稳定性,还严重破坏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威胁长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曹某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