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企业唯有积极拥抱变革,加强合规管理,加大技术创新与绿色转型投入,才能在新的法规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行业重塑中占据有利地位 。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正式施行。据砂石骨料网了解,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据悉,此次修订围绕资源安全、权益保障、生态修复、管理优化四大核心,尤其在矿业权人权益保障、探转采流程优化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在探边摸底方面,新矿法摒弃了原来只能同类矿种勘探开采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利好原矿主,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还同步推出《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配套文件,涵盖地质调查、矿业权管理、生态修复监管等多方面。
地方层面,贵州、福建泉州、浙江等地已出台省级或市级配套法规,如贵州《矿产资源条例》、泉州《砂石资源管理规定》、浙江《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另外,还有多省将相关条例修订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正加速完善。
新矿法特别注重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
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置于首位,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范畴,砂石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虽未被直接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但在国家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对砂石企业而言,新矿法特别注重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企业遭遇政府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矿业权受限或灭失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这极大降低了企业投资风险,增强了企业长期投资砂石行业的信心。此外,在矿业用地方面,新矿法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矿业用地的获取方式、使用期限及临时用地的相关规则,为砂石企业解决用地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因用地纠纷对生产经营的干扰。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这一变革也将大幅提升砂石矿业权获取的公平性与透明度,打破以往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同时,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的举措,厘清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与行政许可关系,矿业权证书作为物权凭证,其稳定性与流通性增强,为砂石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实现扩张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部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全面大修的法律,连同一系列配套法规,将为砂石行业带来全方位的深刻影响,推动行业迈入“高门槛、强监管、重服务”的全新发展阶段。砂石企业唯有积极拥抱变革,加强合规管理,加大技术创新与绿色转型投入,才能在新的法规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行业重塑中占据有利地位 。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围绕矿业全链条治理体现十大修订要点:
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四、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五、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九、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十、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
配套政策密集落地
为确保新矿法落地,自然资源部同步推出系列配套文件,均于7月1日施行。部分法规如下:
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共8章75条,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全面细化,主要内容涵盖完善地质调查制度,明确地质调查的目标、任务与实施主体等相关规范。
5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两项征求意见稿发布。《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而《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针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管理与开采许可管理进行规范。
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5年第30号)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其内容或将围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流程、补偿机制、审批程序等方面展开,致力于平衡建设项目推进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确保在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压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
6月3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生态修复工程进度与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责任的考核,对于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如限制开采规模、暂停采矿权延续等,以推动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
贯彻新矿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各地进展不一
3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第2号),《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在国家颁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后,全国出台的首部矿产资源地方性配套法规,标志着贵州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重要一步。
4月前后,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获全票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5月29日,《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办法共分为7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名录库管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7大章。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此外,还有部分条例已列入省级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或调研项目,例如《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修改)列为二类预备项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条例被列为调研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