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日前印发的《辽宁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制定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在督促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任方面,方案要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另外,还将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