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矿山开采,经发现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该男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审理简介:被告人梁某多次在哈密市S328省道43公里南40公里处一石英石矿使用化肥、锯末、柴油等材料自制炸药非法开采矿石,后经国土资源局向公安局举报,经侦查,从现场查获白色颗粒物429.45公斤,白色粉末物25.75公斤,褐色粉末物130.35公斤,黄色粉末物25.65公斤,乳白色粉末物66.59克,经鉴定,乳白色粉末物中检出梯恩梯成分,黄色粉末物中检出碳(C)元素,白色颗粒物、褐色粉末物、白色粉末物、乳白色粉末物中均检出钾离子(K+)、氯酸离子(ClO3-)、硫酸根离子(SO42-)。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梁某多次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矿山开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该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