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矿政不仅是探矿者的福音
2017-07-10 16:00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矿材网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必将对今后矿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检制度被取消,转变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接受社会全面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这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何在?涉及到哪些方面?具体的施行方式是怎样的?试点情况如何……在不久前召开的2017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应红对以往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检查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并对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进行了全面解读。


  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我国早有规定,并已列入法律法规之中。


  记者了解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主要涉及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管。在监管制度方面,其内容主要包括采矿权标识、矿产督察员督察、矿业权年度检查、开发利用方案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矿产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考核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动态巡查、违法违规举报、联合执法检查等制度,基本涵盖了整个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体系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


  2003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采矿权(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制度于2004年建立,并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2015年,《办法》的发布对其予以废止。


  之前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检查制度整体而言是具备了一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的,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仍出现了一些问题。张应红说:之前的矿业权年检全覆盖,使管理部门工作量大、任务重,同时,矿业权人报检又费时费力。这又导致管理部门在做出年检结论时存在一定困难,存在着管理风险。在监管方面,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年检工作不公开透明,使其难以接受社会监督。


  不难看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方式改革势在必行。


  信息公示制度实现五个转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简政放权、加强监督、提高效能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9月29日颁发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这项新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涉及4个方面: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检制度,转变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接受社会全面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二是改变材料报送方式,相关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只需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电子数据;三是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反名单、行政救济制度,以及举报和异议处理机制;四是扩展结果应用领域,在国土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


  张应红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一些概念和定义也作了详细解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


  与以往不同的是,为了提高相关年检部门、单位的办事效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还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在矿业权人方面,新制度规定,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公示,并对填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针对之前年检制度的不公开性导致的监管困难,新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创立了自身的监察监督反馈制度。


  根据《公示》,每年4月1日开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确定抽查名单、随机确定实地核查人员)方式组织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名单。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具体规则各省根据本省情况自行制定),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抽查名单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在实地核查方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由主管部门随机选派核查人员,亲赴待抽查项目或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将实地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要实地核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需要实地核查的;社会举报需要进行的核查。核查人员为随即选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建核查人员库,并从库中随机抽取核查人员(可分专业、分矿种),每组实地核查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公示》还增加了社会监督和异常名录管理的职能。


  张应红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作出一系列决定,提出一系列要求,明确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提高效能。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公示信息内容、随机抽查、‘黑名单’管理、信用约束等。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本次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旨在推行企业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矿业权人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促进矿业权人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张应红介绍,经过此次改革,矿业权年检改为信息公示实现了5个转变: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从强制向自律转变;矿业权人提交年度报告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由全覆盖向重点监管转变;监督管理由封闭向公开转变;监督管理由独立监管向联合惩治转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样的转变明显得益于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后推行的新的监管流程和机制。根据《办法》,矿业权人不诚信的成本是巨大的。不管是抽查机制、核查机制、社会监督还是异常名录,新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全面显示了更侧重于通过对监管方式的改革,来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全方位和透明化监督,这就极大地调动了矿业权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主动性和自律性。


  《办法》发布后,抽查制取代了先前的矿业权年检全覆盖,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流程,节约了人力物力,切实将好钢用在刀刃上,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系列要求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从试点处窥斑见豹毫无疑问,开展试点工作是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守法、社会公开监督等综合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
点,是国土资源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又一重要举措。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是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随机抽查的管理制度创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信息公开、公平的监管方式的创新,有利于规范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据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提供的材料显示,2016年,国土资源部开展了浙江、湖北、黑龙江3省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以及公示系统开发、培训等。2017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全面实施。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已公示勘查项目27812个,公示率为93.14%;已公示开采矿山71126个,公示率为 87.67%。勘查项目公示率在95%以上的省份主要有宁夏、山西、天津、江苏、浙江、河北、青海、辽宁、吉林、湖南、湖北、重庆、福建、甘肃和内蒙古等15个省(区、市),开采矿山公示率在95%以上的省份有宁夏、天津、浙江、辽宁、青海、湖北、江苏、吉林、河北、山东等10省(区、市)。


  以湖北省试点的推行方式为例,在此之前,湖北省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是年检工作也面临着工作任务重,年检人员少的困难局面,一个县级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辖区内数十个甚至上百个矿业权的年检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采取拉网式排查、年检逐个审查等方式,存在监管不到位、行政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客观上限制了年检制度发挥矿业权监督作用。


  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试点工作,湖北省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依法、公开、自律、共享的原则,运用国土资源云,遵循企业自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的基本工作方式,推行网上运行、网上公开、网上监督,着力打造阳光矿政;在主要制度设计方面,该省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事前事中监管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和举报受理、结果公示制度,实行矿业权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实行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综合各方意见,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探矿权年检和采矿权年检同时进行改革,进一步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2月4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


  在全省完成推行试点工作后,各市(州)、直管市国土资源局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及政策建议等进行总结,并上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省厅将制发长效机制文件,推动矿业权年检向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顺利过渡。


  矿业权年检改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的重要平台。这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新措施,需要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张应红最后不忘提醒,信息公示结果涉及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矿业权人必须认真、及时、客观真实地填报信息。
 

上一篇:地学科普进西藏

下一篇:领略碳酸钙独特的“钙华”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