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面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2020-08-03 10:17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部署,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净矿”出让,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改进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


 《意见》指出,依据相关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11种战略性矿产和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意见》要求,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除外。拟出让的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中开展“净矿”出让,出让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意见》规定,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探矿权转采矿权等4种情形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各级财政全额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意见》强调,以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由作出关闭决定的政府(或部门)在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作出关闭决定后,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函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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