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讨股之旅,88名煤矿退休职工追讨股权案三次再审
2019-02-20 08:56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矿材网

这是一场长达12年仍未结束的矿权纠纷。该案历经两省4家法院8次审理以及最高法3次再审裁定,胜败仍无定局。胜败拉锯之际,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此案。


 该案的被告方,为注册资本8722万元的内蒙古蒙南炭有限公司(下称蒙南公司),原告为该公司88名退休职工。88人在退休前,曾是经过国企改制后的蒙南公司的股东,占原始股比例33%,退休后,他们失去了股东身份,遂提起诉讼。终审败诉之后两度申请最高法再审,获得了胜诉判决。然而,88名人还未等到执行,最高法第三次裁定再审该案,该案随后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再一次回到一审。


 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受理了88人的民事抗诉申请。2月1日,代理律师及88名当事人收到的高检民违监(2018)1号通知书显示,“关于董福后等88人与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张保生等64人股权确认纠纷申请监督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决定由第六检察厅第四办案组负责办理本案。”


最高检决定受理88人的检察监督申请。当事人提供图


退休协议暗藏退股条款



 裁判文书显示,蒙南公司前身是内蒙古准旗房塔沟硫磺厂,该厂建立于1958年,是地方国有小型化矿山企业。1998年5月,该厂由国企改制为民企,当时该厂有在册职工562人,其中在职303人,离退休259人。该厂改制后,更名为现在的蒙南公司。


 “企业改制时,实施了一个量化资产的政策。由于企业无钱给解除国企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便将应补偿费用量化为职工股份。企业在册职工可参加资产量化,离退休职工每人铺底2000元,工龄置换300元/年,张建英参加工作27年,可获得量化资产共10100元。张建英等88人以每人获得的量化资产,成为了蒙南公司的股东。”蒙南公司退休职工张建英的丈夫刘福斌介绍。


 据山西高院判决书,1998年5月26日,准(格尔)旗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了房塔沟硫磺厂的《转制方案》。1999年5月,蒙南公司向工商部门提出成立公司申请,包括张建英、董福后在内88人,成为蒙南公司的合法股东。


 刘福斌说,改制后,企业的经营仍然非常困难,“企业一度采取挂账工资,88人中拖欠工资的时间1-3年不等”,“但公司员工又是企业股东,很多建厂老工人祖孙4代人在这个厂里,对企业很有感情,虽然厂子变成了民企,但88人仍然接受自己被拖欠工资、让企业在艰难中生存下去的决定,因为大家相信企业的未来。”


 2003年,转制后5年内,张建英、董福后等88人陆续退休。退休时,88人作为乙方与时任蒙南公司负责人陈玉文作为的甲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已批准退休,同意将量化资产由甲方一次性交社保局,乙方与公司关系解除。股卖给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领取退休费。”


 刘福斌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妻子签这个协议时,并不知道这会引发退股争议。“当时管劳资的负责人说,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证明你们已经退休,可以领退休费。”刘福斌说,妻子此前每月都交纳了个人应缴的社保养老保险等,从没欠缴社保费用,办退休时,又额外缴纳了1000元退休费,随后领取了工资存折,所以他们当时认定那个协议只是办理退休。


 张建英等88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说,“实事求是说,很多职工文化水平低,确实不知道这个合同的真正涵义,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知道这个合同的风险,但他们也没有办法,个体力量太弱,且他们经济困难需要拿退休金,而不签就办不了退休。”


 澎湃新闻注意到,实际上《改制方案》规定:在转制后五年内退休的职工,应退还所得量化资产,不能退还的,推迟五年发放退休金。


 但在刘家辉看来,《改制方案》和《协议书》的履行及效力存在三处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一、88人的股东身份要合法消除,只能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当时的《公司法》还未规定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就算陈玉文代替蒙南公司接受股份,也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才能取得股权。二、88人没有欠缴任何社保费用,到年龄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是88人本身固有的权利,不存在要拿自己的股金去交社保费。三、社保局是行政机构,它无权接受社保费以外的任何财物,更何况是股东的股权,社保局不可能成为民企的股东。”


 张建英等88人退休时,共计851200元股金、占公司原始股比例33.25%的股份便不再拥有。但是,矛盾并没有马上显现,刘福斌更没想到,自己还因此遭遇牢狱之灾。


退出的股份已被公司高管层分配

2002年开始,煤炭行业迎来了史无前例的“黄金十年”。蒙南公司也一改发不出工资的局面,翻身成为享尽风光的“暴利”企业。工商登记显示,1999年12月11日蒙南注册资本金由256万元原始股,自然增值到1006万元,200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金由1006万元加上法定公积金转增的7716万元,增加到8722万元。


 2005年,也就是88名职工股东全部退休后的第二年,蒙南公司开始按原股本金1:1的比例分红。88人听闻后,到公司要分红,却被告知,他们早在退休时已经签《协议书》退股。


 “此时我们才如梦初醒”,刘福斌说,88名职工难以接受,“企业困难时,我们把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股本金投入到企业,不拿工资照样干活,让企业生存保留下来,最后成功转制,并等来了行业的春天。若没有我们当年的牺牲,怎么会有企业的今天?”


 88人开始讨要股权。“我们去了国家信访局等中央多个机关,最后被转回地方解决,当时的旗领导告诉我:你们的股份国家没拿,是让陈玉文拿走了。”刘福斌说。


 山西高院判决书显示,蒙南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称,张建英、董福后等88人退回的量化资产,在高管层进行了分配,但“符合改制政策,并经股东会表决同意”。


 刘福斌说,88名退休职工们便自发到煤矿坑口,要求厂里解决他们的股权问题。彼时,蒙南煤矿的精煤正卖得火热,坑口煤一吨卖800元。2006年9月、11月,刘福斌和贾秀师分别被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拘留,随后被批捕,至2007年3月二人才被取保候审。


 二人的遭遇让88人决定走法律途径。


 2007年9月,88人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蒙南公司的股权。鄂尔多斯市中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作出民事裁定,驳回88人的起诉。88人不服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个月后,内蒙古高院继续裁定驳回88人上诉,维持原裁定。88人不服该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指出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内蒙古高院进行再审。内蒙古高院于2010年6月2日发回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理本案。


 但此次中院的重一审以及后来的高院的重二审,其结果均与上次一样:驳回起诉、驳回上诉。


 随后,88人再次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并获支持。


 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作出(2012)民提字第178号民事裁定,撤销内蒙古高院及鄂尔多斯市中院裁定,并指出:“88人与被申请人的股权确认诉讼请求属于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改造完成后原股东请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诉讼,应属于以股权等财产权益为核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不能因企业改制过程中伴有国家政策性指导意见而改变案件的性质。董福后等88人的民事诉权应当给予保护。重一审、重二审民事裁定仍然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该88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88职工一度胜诉,法院查明量化资产未交社保局

 大同法院在最高法指令审理两年后,于2015年年初进入审理程序。2015年11月9日,大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88人的起诉。


 在这场实体审判中,针对88人提出的“根据《公司法》,《协议书》中退股条款无效、蒙南公司回购股权没有支付对价”的诉求,蒙南公司回应:《退股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在履行政府制度性安排,因此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行为。蒙南公司按照改制文件及改制方案规定,将退还量化资产人员需要补缴的养老统筹金全部交到社保局,董福后等88人享受退休待遇。这也是蒙南公司回购量化资产所支付的对价。


 大同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是对企业转制方案的具体执行,对量化资产的处置有当时当地特殊的政策考量,且88人享有选择权,不是必须予以退还。88人选择退还量化资产,及时享受退休金待遇,这一行为也印证了88人对《改制方案》的认可。因此,该《协议书》并非原告所称的一般股权转让协议,须有对价的支付,而是双方当事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具体落实行为,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


 而对于88人所提蒙南公司收取量化资产并未足额交付给社保局的问题,该院认为,蒙南公司是否将量化资产款足额交付社保局与本案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该院不做认定和审查,故对于原告该意见不予采纳。最终88人被判败诉。


 88人随后上诉至山西高院,这一次,山西高院作出了大同中院完全相反的判决。


 2017年4月28日,山西高院判决确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东身份,共享有原始股权851200元及其收益权,由蒙南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88人所占公司投入股本比例予以确定和分配。


 山西高院判词称:《协议书》约定股金卖给甲方(蒙南公司),该协议中,88人的义务是将所得量化资产交出来给社保局,其权利是享受正常退休待遇;蒙南公司的义务是将董福后的量化资产一次性交社保局,其权利是受让88人的股权。职工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即可正常获得退休待遇。本案中退还量化资产与获得正常退休待遇之间不构成对价。社保局不可能成为企业股东,也不能接受除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外的其它费用,实际上社保局也没有成为蒙南公司股东,也没有实际收取所谓的量化资产,故蒙南公司以股东陈玉文名义与88人签订的《协议书》因其内容违反公平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协议也没有得到实际履行,继而可以认定上诉人董福后等88人的股东身份有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山西高院还指出,准格尔旗社保局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的七张收据及《关于收取蒙南公司量化资产的答复》证明,社保局并未收取88人的量化资产,其收取190110元是依据准政发(1998)第2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问题的处理意见》。可见,该190110元与转制方案中的量化资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蒙南公司也没有按转制方案要求将董福后等88人的量化资产一次性交社保局。


案件一波三折,最高检受理检察监督申请


 随着山西高院的胜诉判决,刘福斌、贾秀师的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得到了“平反”。


 2018年1月26日,公诉机关对刘福斌、贾秀师二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准格尔旗法院裁定准许。二人向准格尔旗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88人还没来得及申请执行,剧情发生逆转——最高法第三次裁定再审,88人胜诉判决被撤销。


 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根据蒙南公司的再审申请,作出了(2017)最高法民申3390号裁定:指令山西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山西高院的判决下达后、最高法3390号裁定作出前,2017年7月14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曾致函最高法。该函介绍了蒙南公司改制的相关情况,称88人“自愿将所得量化资产由蒙南公司一次性交旗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均与蒙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这个“自愿”的表述,与法院此前查明的事实不一样。


 此外,在函文里,旗政府“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查,维护大局利益,巩固改制成果,重新审理此案”。


 3390号裁定中,最高法称,山西高院判决虽确定88人享有蒙南公司的股东身份,但88人享有851200元原始股本金对应的股权比例以及88人每人具体多少股份并不明确。“上述判项内容属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范畴,涉及对案件重要事实的判断,宜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认定。因此,本案应进入再审并由原审法院对判项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2018年10月24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判:撤销原88人胜诉判决,发回大同中院重审。案件再次进入一审。


 此前的2018年9月,88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进行抗诉,“我们认为本案应由最高法提审,最高法裁定再审时认定的事实,仅需要通过原审案卷中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即可认定。”刘家辉告诉澎湃新闻。


 2018年10月8日,88人收到了最高检的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对88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2019年2月1日,代理律师及88名当事人再次收到最高检的通知——高检民违监(2018)1号,通知显示,“关于董福后等88人与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张保生等64人股权确认纠纷申请监督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决定由第六检察厅第四办案组负责办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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