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包括石英、方解石、高岭土、膨润土、重晶石、陶瓷土、萤石、白云岩、耐火粘土、伊利石、沸石、珍珠岩、钠长石岩、硅灰石、石材等41个矿种。
具体通知如下: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说明:
1.保有资源储量指经评审备案的(333)及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石品位以评审备案的矿区平均品位为准;
3.根据(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第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故不设探矿权基准价;
4.根据(浙土资办〔2012〕128号)规定,石灰岩等矿产先由财政出资勘查,故不设空白区探矿权基准价;
5.表中未列矿种的基准价,参照相近矿种或相似用途矿种的基准价执行。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价使用原则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实施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基准价就高确定。
二、单宗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
1.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和有查明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按下式计算:
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 ∑[单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对应矿种采矿权(探矿权)基准价]
共生矿基准价按100%计,伴生矿基准价按60%计。
上式中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下式换算:
(1)金属、非金属矿产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探明的资源储量+控制的资源储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
其中: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矿产可信度系数取0.6;其他高风险矿产(第一类矿产)可信度系数取0.7;低风险矿产(第二类矿产)可信度系数取0.8。无风险矿产(第三类矿产)直接估算控制程度资源储量,不考虑可信度系数。
(2)地热、矿泉水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拟出让年限×允许年开采量
2.矿产勘查空白区或者虽投入一定勘查工作但无查明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按下式计算:
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勘查面积×对应矿产空白区探矿权基准价
三、基准价调整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四、建筑石料基准价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杭州市市区,宁波市市区、余姚市、慈溪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市区,舟山市;
二类地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宁海县、象山县,温州市(除文成县、泰顺县以外),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台州市,金华市(除磐安县以外),衢州市(除开化县以外),丽水市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偏远山区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