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地内已设矿业权,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
《意见》提出,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
《意见》提出的处置方式包括注销退出、扣除退出、补偿退出三种,主要任务是明确保护地范围、清理核实矿业权、制定退出方案、组织实施退出、矿权证件管理、组织验收销号。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工作,环保、林业、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核定保护地范围及功能区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扣除式退出范围的复核和认定。
《意见》强调,市县政府对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清理摸排出涉及保护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办理相关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登记手续,并报请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组织拆除建筑设施、撤离人员设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