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东城市场监管消息,2025年5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在一次夜查突查中发现,某煤矿2024年原煤产量超过其核定生产能力12.25%,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被责令立即排除隐患,并受到停产整顿3天、罚款100万元,其主要负责人被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检查结果,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50万吨/年,但其2024年实际原煤产量达到505.15万吨,超过核定能力。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隐患,并要求其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挂牌督办。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煤矿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天,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专家评析指出,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超能力组织生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即构成重大隐患。本案中超产幅度达12.25%,依法应予处罚。对存在此类隐患仍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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