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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法明确:矿权人不能取得矿业用地可退矿权!
2026-01-29 14:57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 编辑:矿材网

?长期以来,采矿用地问题始终是制约矿业发展的关键瓶颈。不少矿山企业拿到采矿权后,也常面临用地手续落地难的困境,导致项目停滞数月甚至数年,无法顺利开展生产建设。这一痛点的核心症结在于采矿用地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


早在2019年,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点击查看),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两权合一”组合出让理念,将采矿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益作为“组合包”同步出让,针对性解决了海砂开发“有矿无地”的突出问题。


2025年7月新《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点击查看),修订施行的新矿法对矿业用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也有系统性突破创新。关于“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矿业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以及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等,为矿与地的同步解决及矿地一体提供了法理依据。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

《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规定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规定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等等。

最值得关注的是,《解释》特别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明确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

《解释》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状态不再受转让审批等限制。

《解释》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解释》还明确对于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矿业权人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关于矿权人有权退矿和有偿退矿的规定,引发了行业对矿业发展模式的深层思考:

地方政府需统筹规划,避免短视决策

地方政府不应急于出让矿权,更不能为追求政绩而随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从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等多维度平衡出发,进行整体谋划。缺乏长远考虑,必将导致后续发展困境。

矿业投资人应强化系统思维,审慎评估风险

投资人需以整体视角审视项目,尤其当矿权与土地分离出让时,应谨慎投资。若仅持有矿权而政府尚未明确用地规划,需深入调研,提前开展用地可行性论证,重点核查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或基本草原,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投资人应主动掌握主动权,避免被动应对。

“矿权+土地”组合供应模式将成为新趋势

在新矿法指引下,自然资源组合供应模式(如“矿权+土地”一体化)将受到推崇。例如,自然微论坛公众号近期文章《拿矿就开工,“矿等地”如何逆袭“地等矿”》提出的构想:建立“标准矿”机制,优化组合供应。核心价值:该模式旨在提升效率,而非改变权益属性。通过“流程并轨、审批简化、成本降低”,在政策与法律框架内构建高效制度,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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