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指标刚性约束,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
1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共提出5个方面、15条政策措施,自2026年2月6日起实施。
其中,《意见》明确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指标刚性约束,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
强化无需设置采矿权情形的管理,对建设项目在批准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黏土的,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谁批准、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机制,对本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黏土,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黏土,擅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处置采挖的砂石黏土。

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地质找矿支持力度。一是加大地质找矿多元投入。鼓励各市、县(市、区)投入开展地质找矿;支持市、县(市、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展勘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调查。二是鼓励探矿权人快速勘查。探矿权人一次性投入达到勘探的,勘查方案直接按勘探程度编审;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有条件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支持办理探矿权延续后开展勘查。探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评价,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依法依规办理“探转采”。三是鼓励就矿找矿盘活呆矿。鼓励矿山企业“探边摸底”,鼓励各地对已注销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及其周边区域重新设置出让矿业权。四是优化战略性矿产找矿空间。强化“三区三线”管控,严格落实矿产勘查开采差别化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二)保障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一是加大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力度。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鼓励各地加快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二是优化矿业权出让方式。探索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扎实做好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三是强化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控。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谁批准、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机制。
(三)维护勘查开发良好环境。一是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探转采”、保留等手续,各地应及时依法办理。二是加强探矿权管理。探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三是培育矿业资本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资源型企业和地勘单位成立法人公司,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矿业权。
(四)大力推进矿业绿色转型。一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矿山和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低于1年的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可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矿山均应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推动中小型矿山开展基础数字化矿山建设。二是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工艺、装备改造和优化升级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三是大力推进资源基地建设。鼓励各地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积极开展资源基地建设(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
(五)强化科技人才激励。一是鼓励矿业领域科技创新。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申请超长期国债用于设备更新。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领域“人工智能+”探索。二是加强人才培育和找矿成果激励。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型人才。加大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力度。




新手指南
我是买家
我是卖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