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标高1500米以上的不再设立矿权
2017-09-21 10:08 来源:国土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近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印发,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落实生态保护有关要求。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在管理采矿权登记时,不再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进行要求;不再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原则上不再单独受理审批变更生产规模的申请事项。同时,为了解决矿山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该工作规则增加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资料等事项。


  陕西厅强调,对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时只需企业提供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编制方案;对矿业权审批将严格执行“接件、受理、审查、会审、集体上会决策”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矿业权时,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出具矿业权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的证明,必须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对于标高1500米以上的不再设立矿权;对矿业权的竞争出让、转让、受理有关信息必须进行公示公开,在厅网站设立信息查验页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对快到有效期限的矿业权,在厅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布矿业权项目等信息,提醒矿业权人按时办理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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