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砂管理有新规定:2.1亿方海砂、批复52平方公里海域!
2023-03-17 10:05 来源:砂石骨料网 编辑:矿材网

 日前,为强化海砂开采全过程监管、维护建设用砂市场稳定、规范厦门湾口海域海砂开采秩序,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海砂的保护、利用、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堆放等环节制定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机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


 该《规定》适用范围为厦门湾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采砂用海范围内从事海砂开采、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据了解,为解决厦门新机场建设回填海造地工程用砂需求(约2.1亿方),福建省政府同意由厦门市政府审批厦门湾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采砂用海,开采的海砂用于保障厦门新机场等重点项目用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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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护利用方面,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开采区的划定应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涉海相关部门意见,最大程度降低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生态修复、海域清淤、航道疏浚、码头建设等名义违法开采海砂。经批准的涉海工程施工产生的富余海砂,未经公开有偿处置,不得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在出让许可方面,海砂开采实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制度。“两权合一”招拍挂竞得人为合法海砂开采企业。“两权合一”的出让年限为三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尚未届满,但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海域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和撤回海砂采矿权行政许可,并对海砂开采企业依法进行补偿。海砂开采企业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停止海砂开采行为。


 在开采运输方面,海砂开采企业严禁越界、超期开采海砂。制定海砂开采计划和运输计划,严禁超量开采,超载运输,确保施工作业和运输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实施开采作业。另外,海砂开采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在海砂开采前、开采期间每季度对批准的采砂海域范围进行1:1000海底地形测量,并核算每季度的采砂量。


 严禁在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从事海砂开采和海上运输活动。台风、海浪、风暴潮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按要求停止采、运海砂作业,及时安排海上施工人员上岸避险,船舶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或转港避风。


 实行船舶进场作业备案制度。海砂开采和海砂运输船舶必须满足海区安全作业要求,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适货和施工作业安全。


 落实海砂开采日登记制度。海砂开采作业期间,应指定专人填写《海砂开采日志》,如实记录采砂量、现场海砂开采船舶数量、船型及作业方式等信息,并按月将《海砂开采日志》记录情况上传海砂综合管理平台。海砂开采企业应保存《海砂开采日志》至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一年以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海砂运输实行准运单制度。在本市管辖海域、陆域运输海砂的,应当持有《海砂准运单》,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海砂。海砂淡化后的成品砂由厦门市海砂集散地负责核发《海砂准运单》。《海砂准运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式样,包括海砂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海砂数量、过驳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海砂准运单》一式四联,采砂单位、运砂单位、接收单位、备查联。


 在销售堆放方面,海砂开采企业应建立海砂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砂者的名称、地址、运输船舶(车辆)、装运时间、海砂数量、卸砂点、联系方式等,并保留相关凭证。推进厦门市海砂集散地建设,海砂统一在集散地靠岸卸砂、销售转运,禁止在海上进行过驳作业。严禁违法占地或违法用海卸砂、堆放、销售、转运海砂。


 在使用管理方面,厦门湾口海域部分矿区的海砂实施用途管制,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在保障管制用途用砂需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用于其他项目的回填用砂。定向专供厦门新机场填海造地工程开采的海砂,必须全部用于填海造地工程。填海造地工程竣工后剩余的海砂,以及填海造地形成陆域上的项目施工采挖富余的海砂,必须报市政府研究调剂其他重点项目使用,严禁私自授予、销售。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省市重点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海砂使用管理,由交通、水利、建设、市政、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管。


 在监测监控方面,海砂开采企业定期开展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及时掌握海砂开采区域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等要素变化。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推进海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海砂开采现场监控综合管理系统,采取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电子围栏等措施对海砂开采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综合管理系统的相关监控终端设备,由海砂综合管理平台维护单位负责安装、维护和回收。


 采砂、运砂船舶必须安装综合管理系统的相关监控终端设备。开采、运输期间应当24小时不间断开启使用,监控视频保存时间自记录存储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未安装的船舶不得参与采砂、运输作业,禁止故意干扰、破坏监控设备。


 厦门海警要牵头海事、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机构建立联合执法体系,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对于生态保护敏感海域、违法海砂开采高发区域,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维护海砂开采秩序,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海砂开采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为一次不良记录:

 1、租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有案未结超过三个月的海砂开采船舶一艘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海洋、海事和海警等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一次的;

 3、未按规定填写海砂开采日志、或者不按规定记录海砂销售、运输台账一天及以上的;

 4、未如实填写海砂开采日志、未如实记录购砂者的名称、地址、运输船舶号、装运时间、海砂数量、卸砂点、联系方式等一次,或者未保留相关凭证的;

 5、超过核定采砂船数量一艘的;

 6、未按规定开展海底测量、核算季度采砂量并上传海砂综合管理平台一次的。


 故意损坏或干扰海砂开采船舶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记为二次不良记录。为不适航船舶装载海砂或超核定载重为运输船舶装载海砂一艘的,记为五次不良记录。违法开采海砂被行政处罚,或不配合有关海洋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或暴力抗法等行为的,记为十次不良记录。


 不良记录累计达到十次及以上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海砂开采、运输船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无故关闭或故意损坏、干扰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

 2、有案超过90日未结或不配合海洋执法机构执法检查,甚至有暴力抗法等行为的;

 3、船上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

 4、使用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的船员参与航行和轮机值班的;

 5、为未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装载海砂或超核定载重为运输船舶装载海砂的;

 6、自吸自运海砂开采船舶离开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范围时不将吸砂管升起的,或尚未进入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范围便降下吸砂管并开启抽砂泵的。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海砂开采运输船舶,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上述行为的,给予解除重点监管。


 政府、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砂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勘查、开采和海域使用权管理,指导督促海砂开采企业依法开采。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出让相关前期工作、海砂开采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执法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开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重点办负责统筹调配全市海洋生态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和省市重点项目用砂需求。


 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承担海砂开采行为的巡查,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海砂开采涉及生态环境、海域使用的执法与监管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海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海砂行为。海事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管理,以及海砂开采、运输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组织及监督管理和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海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上执法任务,与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海上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拉网式清查,坚决查处海上盗采、贩运海砂船舶;全力攻坚侦办涉砂类案件,深挖幕后组织团伙,追缉涉案人员,追缴涉案赃款,切实提升法律震慑力。


 海砂开采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维护开采区、集散区的安全管理。建立开采和运输船舶备案、海砂准运、开采日志、视频监控等管理体系,建设海砂销售、转运、堆放集散地,运用海砂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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