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兖州煤业发布公告,2005年2月,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能化和山西金晖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山西金晖与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天浩化工签订了《材料供应协议》,约定如山西金晖不能保证天浩化工建设和生产所需的土地租用、煤气、中煤、水、电供应及铁路运输,将赔偿天浩化工实际损失;如因山西金晖违约导致天浩化工无法继续经营,由山西金晖按照高于项目全部投资总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底价价格,购买山西能化持有的天浩化工全部股权,以补偿损失。
因山西金晖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煤气供应、中煤供应、土地租用等合同义务”,并擅自停供煤气,导致天浩化工无法继续经营。2012年4月,天浩化工被迫停产。
2013年9月,山西能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山西金晖按照协议规定赔偿相应损失。2015年8月,为了充分维护该公司及股东利益,山西能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的批准。
公告称,为了维护该公司及股东利益,该公司决定重启案件仲裁程序。2017年7月,山西能化及天浩化工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山西金晖向山西能化及天浩化工赔偿损失合计3.41亿元。2017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仲裁案件。
此外,近日,该公司收到山东省任城区法院送达的3份应诉通知书,鲁兴置业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该公司及其他合计共13名被告诉至任城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应收账款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光工贸、大道实业及奥通物资承担相应债务的回购责任,其他被告就对应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鲁兴置业诉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大道实业、建光工贸及奥通物资分别与莱商银行济宁分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其享有的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莱商银行济宁分行。上述3笔保理合同到期后,3家公司并未向莱商银行济宁分行履行回购义务。
2016年12月,莱商银行济宁分行与鲁兴置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享有的上述3笔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相应权利转让给了鲁兴置业。2017年8月,鲁兴置业向任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并不存在对上述3家公司的应付帐款。该公司认为上述3家公司均涉嫌伪造该公司印章,虚构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保理业务。公司称将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