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弟弟冒名顶替哥哥进入矿上工作,矿上发现后与弟弟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弟弟的“四金”办理出现问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对其在矿上以哥哥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进行确权。最终法院进行了判决,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公积金个人账目”中,哥哥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9661.11元、淮南矿业集团社会保险统筹中心哥哥名下账户医疗保险金余额3684.63元、企业年金个人部分60145.32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09660.39元,均归弟弟所有。
经了解,1997年5月份,哥哥在私人小井上班,矿上招工,弟弟没有身份证,就拿着哥哥的身份证报名参加了工作。直到2017年4月7日,矿上对每个工作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才发现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在矿上已经工作了19年11个月,于是矿上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关于解除弟弟、哥哥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解除了和弟弟的劳动关系。矿上虽然和弟弟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弟弟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均是以哥哥名义缴纳,弟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出现问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哥哥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归其所有。
庭审前,本院依法调取了弟弟在矿上以哥哥名义缴纳“四金”情况,截至今年6月15日,住房公积金数额9661.11元,截至今年7月21日,医疗保险金余额3684.63元,截至今年7月31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119558.05元(其中个人部分60145.32元,单位部分为59412.73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09660.39元。开庭审理后,该院依法进行了判决,本案虽然弟弟冒名顶替哥哥的名义与矿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弟弟为矿上付出了实际劳动,使矿上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以哥哥名义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应当归弟弟所有。由于弟弟因个人原因被辞退,根据《矿上企业年金试行方案》的规定,企业年金个人部分归弟弟所有,企业部分划归企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