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016-08-03 14:19 来源:中国选矿技术网 编辑:矿材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权限、评审范围及评审职责等作出规定。

《规则》指出,储量评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广西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储量评审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自治区储量评审机构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市储量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规则》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为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探矿权保留依据的资源储量;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除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同地质勘查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查明或预测的资源储量;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不予通过评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不同意通过评审的;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勘查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且不接受降低勘查程度处理的;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评审机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规则》强调,申请评审的报告原则上评审次数不得超过2次(含因评审未通过需重新修改提交评审1次),超过2次提交的报告,报告评审相关费用由评审申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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