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矿证范围内擅自开采其他矿种怎么处理?
2021-02-25 09:15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案 情

 2019年3月,某公司依法取得了A县M镇N村一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为石灰石。2020年5月,A县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开采矿区范围内石灰石顶板上层建筑用凝灰岩,并进行销售。

 分 歧

 对以上行为,执法人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开采凝灰岩系在石灰石采矿证范围内开采,且是在开采石灰石过程中揭露顶部岩土层过程中对废石资源的再利用,属开采过程中对采矿废石的再利用,不构成违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擅自开采凝灰岩,属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已构成非法开采,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 析

 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矿业权特定的具体内容,如采矿权主体、开采的矿产资源对象、采矿活动范围等,在经过矿权登记后,就被其法律凭证——采矿许可证确认并固定下来。采矿权人只能依据该固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具体结合本案,某公司以上行为到底合法还是违法,需要委托经评审备案的原编制石灰石地质报告的地勘单位进行进一步勘查核实后,区别三种情况对待。

 一是进一步勘查核实后,确认根据现行凝灰岩勘查规范,石灰石资源上部凝灰岩资源储量少,达不到圈定凝灰岩矿体的储量和级别,不构成单独成矿开采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凝灰岩是在开采石灰石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和废石。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这种行为属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无须再办理新增矿种采矿权登记,不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按照现行勘查规范、矿床工业标准,可以圈定凝灰岩矿体并估算凝灰岩储量,确定储量级别,编制凝灰岩生产地质报告。根据《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协议方式出让新增矿种采矿权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登记发证,增加原采矿证开采矿种后依法进行开采。

 三是可以办理新增矿种采矿权登记。此时,如果某公司不按照规定办理新增矿种采矿权,仍持原石灰石开采许可证开采凝灰岩并销售的,则属无证开采凝灰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之一。再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公司持石灰石采矿许可证在其矿区开采凝灰岩资源,则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即无证开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某公司开采凝灰岩资源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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