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矿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判处夏顺安等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79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3艘采砂船到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并由此非法获利共计2243.333万元。
对夏顺安等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益阳中院于2020年6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夏顺安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并判决由夏顺泉、王德贵等14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夏顺安等15名被告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德贵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德贵与夏顺安为首的黑恶势力,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砂)。由于该案3艘采砂船的实际采砂量无法确定,原审按照夏顺泉、王德贵等原审被告共同利用3艘采砂船获利占全部非法获利的比例来确定其民事责任比例符合本案实际,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