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商人捐6亿建公园,反因非法采矿入狱
2020-12-22 09:37 来源:矿材网 编辑:矿材网

 湖公园项目位于金湾区三灶湾垦区内,曾被列入珠海市重大民生工程。

 2013年底,华联达公司承诺向珠海市金湾区捐建6亿元,建设金湖公园、金湾一中填土工程,金湾区政府则承诺提供砂源和土源。由于种种原因,砂源和土源被搁置了下来。

 变通的办法,来自疏浚河道。2014年4月,一份《关于金湖公园建设、金湾一中填土专题工作会议纪要》中,当地还曾要求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华联达公司尽快完成航道疏浚审批相关手续,落实疏通增加运力,确保当年珠海航展前如期完成一期建设任务。

 然而,就在即将疏浚完工时,华联达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涉案人员均被抓获。2020年9月4日,金湾区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华联达董事长何康荣3年6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华联达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认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组织船队采挖海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华联达公司辩护律师认为,华联达公司采集的是疏浚物,不是矿,因此并不涉及采矿方面的证件办理。

 因此,对涉案疏浚物的样品性质鉴定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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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的金湖公园。图/受访者供图

捐建之后

 事情是从一次捐建开始的。2013年底,华联达公司承诺向珠海市金湾区捐建6亿元,建设金湖公园、金湾一中填土工程,金湾区政府则承诺提供砂源和土源。由于种种原因,砂源和土源被搁置了下来。

 变通的办法随后到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5月,华联达公司以加快公益事业建设、提高白藤河临时水道通航能力为由,由华联达董事长何康荣安排其弟何康清向政府申请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获得珠海市航道事务中心批准并多次延期疏浚时间。2017年底,华联达还以加快航空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大门口水道航道通航能力为由,安排何康清负责向政府申请临时疏浚大门口水道航道,并获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取得上述疏浚许可证后,按照指控的说法,华联达公司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与李仕希、杨华进等人商定,由他们组建六支采砂船队共200余条采砂船,以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及大门口水道航道的名义,在金湾对出海域和磨刀门海域等水域进行采砂活动。

 问题就在这时出现了。指控称,李仕希、杨华进等船队超越许可证疏浚航道范围,及在未取得疏浚许可证或疏浚证到期后,仍然组织船只在白藤河水道、磨刀门水道等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后将海砂运往金湾区三号闸码头、定家湾码头,经华联达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登记后,通过泵船管道将海砂泵至航空创业园白龙河围填造地项目、金湾一中等多个工地。

 由此,公诉机关认为,华联达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认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组织船队采挖海砂,构成非法采矿罪。2020年9月,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一审以该罪判处何康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华联达公司被处罚金1000万元。

 不过,在华联达公司看来,故事是另一个版本。辩护人称,疏浚并用于填充的行为,本身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同意。

 金湾区政府2014年4月25日《关于金湖公园建设、金湾一中填土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4月11日、16日,一名副区长在金湾规划分局会议室主持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金湖公园建设、金湾一中填土等问题。其中,关于金湖公园建设的问题,会议要求,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华联达公司尽快完成航道疏浚审批相关手续,落实疏通增加运力,确保今年航展前如期完成一期建设任务。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参与人员中包括区政府、区住建局、金湾国土分局、区市政办等领导。

是疏浚物还是矿?

 华联达公司采集的究竟是不是矿?在一审中,这成为庭审焦点。

 一审法院援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认为,因疏浚航道而采挖的海砂用于销售或工程建设,可凭航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评估采矿权价款后,报国土资源部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但辩护人认为,事实上,该《通知》明确规定,其规制的海砂仅限于建筑、砖瓦用砂,而华联达公司疏浚航道的疏浚物是含有粉细砂的黑泥,不是用于销售或工程建设的建筑、砖瓦用砂,更不是其他矿物,所以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得更详细一些。目录显示,天然石英砂共六种,分别为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和砖瓦用砂。

 一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委托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对涉案疏浚物所做检测,只是确认了涉案疏浚物含有细砂和粉砂,而细砂和粉砂只是地质初步勘察的标准,是对颗粒大小的分类。

 华联达公司的二审辩护律师徐冯彬解释,本案鉴定中,并未认定样品为石英砂。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3.3土的分类和鉴定,所谓粉砂和细砂,是根据颗粒质量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其中细砂是指“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85%”,而粉砂是指“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珠海工程勘察院的这种认定分类,不能证明涉案样品是天然石英砂。

 相反的是,在该院编制的检测报告中,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结论显示,相关样品的颗粒级配、含泥量、氯化物与天然砂技术要求不符。甚至,一审辩护人委托的广东省地质局第六大队检测结果也载明,相关样品不符合上述建筑、砖瓦等六种天然石英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辩护人据此认为,涉案疏浚物不应认定为矿产。

 对于上述观点,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予直接回应。

复函代替了鉴定意见?

 该案审理过程中的鉴定和认定程序问题,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一审审理中,此案由公安机关聘请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对珠海三沙、四沙、大门口、石栏洲、三角山、赤鼻岛六个海域海砂取样,并对取样样品的品种和质量作出检测报告。

 徐冯彬表示,本次鉴定由珠海勘察院与广东省地质实验检测中心共同完成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显示,珠海工程勘察院的“检测能力信息表”中,并不包括二氧化硅等化学含量检测等内容。

 一名辩护律师透露,卷宗中的《鉴定聘请书》,是金湾分局向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委托鉴定,但珠海勘察院在检测过程中,将前两项检测内容转委托给国土资源部广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此行为严重违法。

 此外,行政机关复函是否具备鉴定效力也备受争议。徐冯彬介绍,法院对涉案疏浚物是矿产资源认定的依据,来源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2月18日出具的复函。

 复函中认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所列的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和砖瓦用砂等,只是根据用途确定的矿产资源各类,其他天然石英砂只要具有利用价值,均可认定为矿产资源。

 徐冯彬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必须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所以刑法意义上的“矿产”,必须是符合《矿产资源法》所列明的矿种。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复函,是行政机关的复函,行政机关无权对专门性问题,以复函的形式作出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叫行政认定,该认定只具有书证的性质,但不属于鉴定意见。该书证的效力需要法院加以审查,并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判断。

 “回(复)函甚至可能都不知道是谁回的。”何康荣的另一辩护律师何兵介绍,复函不能代替鉴定意见,是因为回函和正当鉴定流程是不同的,鉴定是要有鉴定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来做的。

 何兵认为,要有确实的证据认定本案中的疏浚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六种天然石英砂之一,而不是认为其“有利用价值”即可以认定为矿产。对涉案样品的是否为矿产资源判断,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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