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20-12-07 11:24 来源:矿材网 编辑:矿材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新疆地质环境,保障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今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等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各项规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应包含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工程建设需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内容,征求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地质环境险情信息;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汇总分析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向本级政府提出改善地质环境或应对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措施。


 《条例》明确,探矿权人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应进行回填或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采取清理及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采矿权人应实施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的,应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地质遗迹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对6类地质遗迹予以保护。县级以上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标识,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要建立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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