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征占集体林地,需支付哪些费用?
2020-07-07 09:04 来源:雨仁律师 编辑:矿材网

【案件咨询】

 某单位因开矿将占用某村集体所有的宜林地5公顷,来本所咨询,想知道按规定应给予哪些补偿,怎么缴纳,等等。围绕这个问题,本律师作以下解答,在此分享,以期给因开矿需占用林地的矿企以及利益相关方以参考。   

 一般来说,征占林地依法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这些费用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支付方式的不同、用途和使用分配上的不同。其中,森林植被恢复属于行政收费,而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由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不属于行政收费,有关省份曾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来也陆续取消。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的不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就数额的核定争议不大。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用的征收问题,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二、林地补偿费

 目前我们国家尚无法律法规就征占林地明确统一的补偿标准。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贵州省则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对永久使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临时占用耕地(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旱田)补偿标准的,年林地补偿费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5%计算。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是就所征占林地的地上林木,根据林木种类、数量不同进行的补偿,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也并不一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和勘查、采矿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定林木和地上物补偿费,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手续;广东省则在《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则分五种类型明确了林木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其中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则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林地林间有种植经济作物和养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作价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是: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五、注意事项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也就是说,用地单位在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手续前,需先行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好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三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才能提报申请。这项基础工作需按照当地具体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进行,实践中落实起来有难度,经常在是否同意被征占、补偿和安置确定标准和数额等关键问题上发生分歧、产生争议,达成协议的效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村民小组在法律上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密切相关。因此,稳妥起见,建议提前聘请涉矿专业律师提供全程咨询意见,进行法律风险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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