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治理 河北首次立法
2020-06-11 10:33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非矿山治理谁来管?管什么?资从哪来?日前,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从立法层面探索破解矿山治理难题,填补了河北省在该领域的法规空白。据悉,该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矿业大省,河北省铁矿产量连续23年全国第一。但是,一些地区矿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目前还有责任主体灭失固体露天矿山2682处。多年来,多部门“九龙治水”式的管理方式造成一些矿山缺乏监管,亟须立法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此次,《条例》首次对非煤矿山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此举不仅使占比非煤矿山近五成的建材和化工矿山首次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更明确了管理职责,确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从开矿到治理的全过程管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说。


 针对大量无主矿山,《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矿山的治理工作,将优先治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无主矿山。主要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治理,可以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以及公益服务业等融合发展。


 为破解矿山治理资金缺口难题,《条例》建立了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信贷支持、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等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治理。


 《条例》还首次明确了企业是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矿产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同时,建立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环境实施全时空、全方位动态监测。


 此外,《条例》规定,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未履行治理责任,逾期仍未治理的由有关部门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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