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证、采矿证时限规定知多少?
2017-03-31 11:17 来源:矿材网 编辑:矿材网

矿材网讯矿山开采离不开各种证件的办理,尤其是采矿权和探矿权,那么,我国的现行涉矿规范性文件中,这两种证件的时效性有哪些规定呢?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号)

 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评审意见书应当自申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矿业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矿业权人对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矿业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复审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形成复审意见,下达矿业权人和相应的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应自收齐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按照管辖规定,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矿业权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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