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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求《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
2020-04-23 10:55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编辑:矿材网

 昨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征求《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加强和规范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微信截图_20200423105435.png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截图


 公告全文如下: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在2020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发邮箱:szrzyt_haiyuhaidao@gd.gov.cn 。邮件主题注明《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反馈意见;


 2、发传真:020-83629331;


 3、信件邮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编:51062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2日


 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海岸线占补制度和海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级以上市,项目建设需使用大陆海岸线和海岛岸线(以下简称岸线)的,按照占用自然岸线1:1.5的比例、占用人工岸线1:0.8的比例整治修复岸线,形成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建立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制订岸线价值评估技术规范,对可开发利用的自然、人工岸线进行价值评估。凡需占用岸线的项目,根据价值评估结果,按差别化标准征收海域海岛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实行多样化岸线占补模式。整治修复岸线可采取项目就地修复、本地市修复、跨地市修复等模式。探索开展海岸线指标交易,对已完成整治修复的岸线进行验收,形成岸线交易指标,项目用海单位或项目用海所在地人民政府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岸线交易指标。具体交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列入指标交易的岸线,必须是经过经过整治修复具有自然岸线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占补修复的岸线不得列入交易。


 三、加强整治修复资金保障。坚持“谁修复谁受益、谁使用谁修复”的原则,鼓励地方自筹资金并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岸线整治修复工作。对于非营利性公共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占用岸线的,由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纳入地区岸线整治修复计划,必要时可纳入全省岸线整治修复计划。项目用海使用岸线,整治修复费用应由占用岸线的项目用海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对于开展红树林等植被种植、进行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设的岸线占补整治修复工程,可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但需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四、占优补优,因地制宜。逐步取消岸线使用承诺制,根据项目使用岸线需求落实修复目标。坚持以占定补、以补定修,按占用岸线的属性进行占补,即占用基岩岸线、砂质岸线、泥质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的,原则上修复成同样属性的岸线,确实难以达成修复目标的,新修复形成的岸线生态价值不得低于所占用岸线的生态价值。


 五、生态优先,突出安全。岸线整治修复应严格执行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可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沙滩养护、生态海堤建设、堤外种植等整治修复措施形成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和安全巩固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貌、土壤等自然条件合理选址,针对区域特点,按照生态系统演替规律,采取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优先整治修复岸线受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有自然化和生态化景观需求的岸线,提高修复岸线生态功能。


 六、明确范围,集约节约。自粤府办〔2017〕62号印发之日起,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项目,包括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用海项目,经严格论证确需排他性占用岸线并导致岸线形态和生态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落实岸线占补并按期完成岸线修复任务。海堤建设遵照自然资办函[2020]509号要求,对照国家海堤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执行;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需实行岸线占补;占用人工岸线原则上需要建成生态海堤,不再实行岸线占补;海堤加固维修不实行岸线占补。


 地方人民政府权限内审批的涉及占用岸线的项目用海按此执行。国务院审批的占用岸线项目用海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暂无规定的,参照执行。


 七、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用海项目占用岸线整治修复的指导、监督,及新形成的生态岸线的考核、验收等工作。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海项目占用岸线的审查、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的监督实施和修复后管护工作。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用海项目占用岸线的审查以及新形成岸线的初步验收工作。


 广州市、深圳市在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批权期间,负责项目用海占用岸线的审查、审核,岸线整治修复的监督实施以及新形成的生态修复岸线的验收,各阶段的工作结果应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八、规范程序,有序推进。项目用海单位对岸线占补负主体责任,应在项目用海申请阶段提出岸线占补方案及承诺。占补方案应包括拟占用岸线情况、整治修复具体方案、方案实施可行性等主要内容。


 占用岸线应说明岸线类型、占用方式、占用长度、岸线所在岸段等情况;整治修复具体方案应包括括岸线修复方式、位置、长度、目标,工程实施主体、实施内容、技术措施、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内容,实施期限一般从项目用海获批复之日起不超过2年;方案实施可行性应包括工程成本、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论证分析。


 地方人民政府权限内审批的涉及占用岸线的项目用海,审批之前需将岸线占补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修复岸线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合格的生态修复岸线,纳入修复所在地自然岸线统计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对项目用海所在地采取用海申请限制措施。具体验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政府监督,部门监管。负有岸线占补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岸线整治修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按期、按质完成整治修复任务。岸线整治修复情况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实施异地修复的地市,同时抄报用海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沿海各地市应制定岸线使用台账,统计自然岸线保有、海岸线使用等情况,并定期将数据汇交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海岸线统计调查工作,核定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岸线保有率,并对自然岸线保有率和整治修复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广东省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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