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地勘单位生存,三巨头提案权益金制度改革
2019-05-28 11:08 来源:矿业界 编辑:矿材网

2019年,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实施已经两年了,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使得三大矿业巨头老总纷纷提案权益金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地矿行业又有什么影响?


看点

01

三大矿业巨头老总,同时提案权益金制度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在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的大盘子中,统一考量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完善资源税立法目的;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应扣除企业投资收益;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细则。

中国五矿原董事长何文波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在对权益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后,对该制度作出调整修订。使其既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投资收益。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永利介绍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与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出现的四个问题:

第一,企业出资形成的勘查成果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给矿业企业增加成本压力的同时,不利于调动、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新增资源储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会对企业开展危机矿山找矿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对于低于规定额度一次性征收和首期缴纳20%探矿权出让收益,如果最终不能开采,已收取的权益金缺乏相应的退还机制。

第四,各省制定的权益金基准价和计算方法不统一,造成同一矿产,权益金基准价差距较大的,带来不公平的开发环境。


看点

02

刚刚公布的地勘通报,惨不忍睹

5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2018年全国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我国地勘投入连续6年下降,全国探矿权数量减少26%!


《2018年全国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显示,2018年我国地质勘查投入延续了近年来的下行趋势,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173.72亿元,同比减少12.4%,比上一年降幅(19.8%)有所收窄。


截至2018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权共计15719个,较2017年末减少26.0%;登记勘查面积25.01万平方千米,较2017年末减少31.2%。

2018年全国共出让非油气探矿权346个,同比下降53.1%;出让面积7062.19平方千米,同比下降59.4%;出让合同金额6.08亿元,同比下降70.0%。

相较于近两年全球地质勘查投资回升,我国地勘投入可谓“惨不忍睹”!


看点

03

权益金制度与地勘投入的关系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随后,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微信图片_20190528111008.jpg

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但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但在两会期间,何文波表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大幅度提升勘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提升。

一是资源税和权益金制度改革推高了企业负担,造成企业储备资产下降,接续投资乏力。在《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中,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改革后的资源税税率包含旧税率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在2013年至2015年矿产品价格低迷时期,按照税负平移的处置方式,设置税率高于全周期内矿产品市场的税费水平。加之部分省份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实际增加矿山企业税金负担。这一后果使得许多企业巨额投资勘查后发现的矿床变得没有经济价值,产生大量“呆矿”,压缩企业融资能力,导致后续投资下降。例如,改革后的黄金矿山吨矿总成本增加12.6%,造成3000吨黄金成为“呆矿”,资产价值近8000亿元。    

二是矿产资源权益收益大幅度向地方倾斜,造成落实国家政策走样,进一步推高矿山企业负担。权益金制度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权益收益分配的比例为2∶8(资源税为地税,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为4∶6),同时中央一级政府只规定了税金率的征收区间范围,地方政府在落实税金率中较为普遍采用“避低就高”原则。同时,同一矿种税金率基本相同,做到了“一视同仁”,忽视了资源的自然禀赋和生产中应尊重的自然规律。此外,一些省份在发布新政策时,追溯期长,个别省份长达11年之久,违反惯例。    

三是现行出让金制度,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成为矿业企业的沉重包袱,已成为困扰矿山企业的一大经济因素,与现在中央为企业减负的政策相违背,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


看点

04

建议尽快调整权益金制度

针对现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大矿业巨头老总提出建议尽快调整权益金制度。

宋鑫在提案中提出了四项建议和解决办法:

1、在资源税立法中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补充完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立法目的。

2、对由企业自行出资探获资源的矿业权,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扣除企业前期投资收益。

3、将黄金、有色金属等市场风险较高的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国家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避免地方政府无章可循。

4、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操作都需进一步完善,鉴于政策的研究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议在过渡期间给予正常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避免因此造成矿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建设。


张永利代表给出了四条建议:

第一,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做好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工作。已进行有偿处置但尚未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探、采矿权价款;对于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在转为采矿权时尚未进行处置的,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出资勘查形成勘查成果的实际情况,合理抵扣或减少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国家应鼓励矿山企业尤其是老矿山自筹资金开展探边扫盲,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于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建议不再征收权益金。

第三,关于提前缴纳权益金问题,建议调整提前缴纳比率。如果现行权益金政策不变,建议建立健全退还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从国家层面统一权益金基准价标准,各地区给出合理调整系数;统一基准价计算方法,避免各自为政,产生区域不平衡问题。


何文波提案建议:

何文波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在对权益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后,对该制度作出调整修订。使其既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投资收益。


业内其他人士也对矿业权益金制度提出了建议: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矿山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张松波:

矿业开发风险性比较大,前期投入也比较高,如果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过高,很多企业交不起,将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也不利于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和发:

矿产资源权益金体现的所有者权益不应该过分强调,应该在开采环节征收,而不应该在开采之前就征收,同时也不能过度征收。


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长军:

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企业有偿使用是应该的,但不应该定价太高,让企业无法承担。因为矿业企业运营的成本一直高居不下,人工、环保、安全等都必须投入大量资金,所以我认为出让收益基准价应该降低一些。

来源:中国黄金网、彩金人、有色新闻等

上一篇:华友钴业、山东新海进军印尼发展镍业

下一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11宗矿产典型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