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关键环节,形成了权责明确、监管有力、保障到位的管理体系。
《条例》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建立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生态环境、电力等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
针对矿产资源勘查环节,《条例》规定,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前,应编制勘查方案报原探矿权出让部门批准并取得勘查许可证方可开展勘查作业。探矿权人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每年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或进行采矿活动。探矿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在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方面,《条例》要求,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前,须编制开采方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且应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作业,重大调整须经原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最长三十年,中型最长二十年,小型最长十年,期限届满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依法续期。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及尾矿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浪费。
《条例》强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边探边采的复杂类型矿床,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开采期间采矿权人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对真实性负责。同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妥善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和尾矿,及时复垦土地和恢复植被,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此外,《条例》还体现了开放合作与科技创新导向,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宁夏合资、合作或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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