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以“清淤”名义擅自采挖价值58元/方的海砂
2024-07-01 10:29 来源:福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矿材网

 经测量、鉴定,涉案海砂属区外细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经认定,涉案海砂于2023年2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单价58元/立方米。


 近日,福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判处的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在非法采矿方面,发现多人以“清淤”名义擅自采挖海砂。


 据悉,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采挖海砂。


 期间,由被告人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被告人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某支付抽砂报酬,共计支付2.5万元;被告人柯某某安排被告人富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被告人柯某某所经营砂场内。2023年2月13日被查获。


 经测量、鉴定,涉案海砂属区外细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经认定,涉案海砂于2023年2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单价58元/立方米。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结伙擅自采挖海砂,案涉海砂矿产品价值1662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20余万元、购买碳汇替代生态修复、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扣押的海砂拍卖款177739.12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抽砂机一台予以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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