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发生在地壳的地层稳定性问题、地基稳定性问题、地表稳定性问题和边坡稳定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则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
◆“地环境”既相当于地质环境,又不同于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主要从自然科学和专业技术上考量,而“地环境”概念被赋予更多的人文内涵,需要通过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
◆“地环境”无疑是人类的承载基础、资源基础、物质基础和生态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经济社会步入“生态时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来,生态环境、生态系统、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红线等成为国土资源领域关注的重点。近期,笔者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就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思考。
在整个生态安全体系中,应当把“地环境”的安全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笔者认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应该是“五位一体”:包括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地环境、天环境。“地环境”总体上属于地理学科,其中的“地”不是土地之“地”,而是地下之“地”。人类在地球上世世代代繁衍生息,人类所称的地下一般指地壳,地壳里有岩石、矿物、水气等,有各种地质构造、矿产赋存等。“地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发生在地壳的地层稳定性问题、地基稳定性问题、地表稳定性问题和边坡稳定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则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其中自然因素包括地质演化、地质作用等,人为因素包括矿产开采、建筑施工等。“地环境”无疑是人类的承载基础、资源基础、物质基础和生态基础。这些基础,一旦发生自然变化或遭到人为破坏,即会负面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会危及生命。
从总体上分析,“地环境”既相当于地质环境,又不同于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主要从自然科学和专业技术上考量,而“地环境”概念被赋予更多的人文内涵,需要通过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地环境”问题具有潜在性、周期性、直接性、间接性、突发性、渐进性等特点,治理起来相当困难甚至无法治理,给人类造成永远的痛。
近年来,我国先后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打响了我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三大战役”,为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保驾护航,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仅2016年,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676起,避免23956人伤亡,避免直接经济损失7.14亿元。毋庸讳言,在整个生态安全建设上尚有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对“地环境”重视不够,管理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一定难度,在保障共同的生态安全上尚有较大的管理提升空间。为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把“地环境”纳入整个生态安全体系,进行统筹保护、综合治理。
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一定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笔者认为,把“地环境”纳入整个生态安全体系,进行统筹保护、综合治理,有利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有利于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这既是坚持科学人地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客观需要。回顾一下亘古以来的人地关系历史:人类从最初的崇拜、依赖自然,到利用、改造自然,再到工业文明时期的征服、战胜自然,其中蕴含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因地制宜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人地关系的协调和谐,坚持科学的人地关系,无疑是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人地关系之“地”,不能或缺“地环境”,因为建房修路要动“地”、开山采石要动“地”、围湖造田要动“地”、挖河筑渠要动“地”,而这些无不涉及人地关系。在自然界,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其中,“地环境”对“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具有基础性、先发性的特点。很多时候,倘若“地环境”存在隐患,那很有可能功亏一篑。如: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首先注重防范地下活动断裂的“地环境”问题。同时,“地环境”对“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具有同源性、链发性的特点,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可起到平衡的作用。如:我国北方的沙尘暴,直接与土地沙化有关;我国南方的滑坡、崩塌,直接与地形、地貌、降雨有关。而且,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地环境”问题是核心,占主导。因此,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人为地把“地环境”问题与“气环境”问题、“水环境”问题、“土环境”问题割裂开来。
国土资源部门在保护、治理“地环境”方面具有独特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优势
国土资源部现在管理一部、三局、一机构,拥有原地质矿产部的队伍(除属地化的队伍以外)和行政管理职能。总体来看,国土资源部在“地环境”上有明显的行政管理优势和独特的专业技术支撑。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地勘单位发现并探明了一大批矿产地,为我国工业发展提供了“粮食”。伴随地质找矿工作的开展,现代意义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及专业学科也在我国蓬勃兴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加快了环境地质工作步伐,尤其是开展了区域环境地质的调查研究、城市环境地质的调查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的调查研究、水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调查研究、矿山环境地质的调查研究等,取得了丰硕成果。经过长期的努力,国土资源部从上到下已经建立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形成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体化地灾防治体系和防治模式。其中,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自2000年起,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目前,我国已拥有国家地质公园191家、世界地质公园33家,还有国家矿山公园72家。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已在保护地质遗迹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品味与促进地学知识普及等方面,显现出了巨大的综合效益。
目前,国土资源部在构建“地环境”管理体系上不断完善。据最新的统计数据,全国已有27个省、157个市、1010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25个省、170个市、403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机构。国土资源部通过组织实施华北平原、松嫩平原、鄂尔多斯盆地、银川平原、河西走廊、准噶尔盆地、下辽河平原等七大平原盆地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建立了区域地下水监测剖面52条,新建地下水自动监测824眼,监测面积67万平方公里。目前,国土资源系统共有各类地下水监测孔(点)16876个,其中国家级监测孔(点)1741个、省级监测孔(点)7437个、市级6951个,并建成了全国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如今,国土资源部正在抓紧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工程建成后,监测面积将扩大到350万平方公里。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广东、江苏、浙江、河北等省的地质勘查队伍主打“生态牌”,业绩不凡。如:广东省地质勘查局2016年共承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项目124个,为珠三角城市区、环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等主要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最新的地质科学依据。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与中国地质调查局和江苏省先后进行合作,分别启动了《江苏沿海地区综合地质调查》《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重大项目。浙江省地质勘查局承担完成的“浙江首个地质村”设计方案已正式落地嵊州市通源乡。另据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产业所在全国开展的专题调查,在未来我国地质勘查工作重点发展的领域中,环境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正成为最有潜力的3个领域。
“地环境”保护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纳入生态安全规划,增强生态保护的系统性、科学化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地环境”在整个生态安全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强调“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这在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是首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地环境”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地环境”工作已成为中央重视、社会需要、群众关注的一项社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起支撑作用的基础地位。“地环境”涉及我国的国土安全,涉及我国人民的根本、长远利益。相对来说,在整个生态安全体系中,“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要可视、可防、可治、可控一些,而“地环境”则要难视、难防、难治、难控一些,为此,各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要把“地环境”放在第一位。建议国家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研究出台促进我国生态安全的政策,切实加强“地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工作。要对“地环境”问题实行“一票否决”,所有的建设工程只要存在“地环境”隐患,都必须作出科学的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不许动工兴建。建设工程建成后,只要出现“地环境”问题,都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对人为造成的“地环境”问题,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出现一起、查处一起,治理一起、消除一起,不留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环境”的统筹保护。“规划是纲,纲举目张。”各地要把“地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纳入生态安全规划中,以防止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局部性、碎片化,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系统性、科学化。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环保、国土、建设、农业、水利、发改、财政、人防、海洋、交通、旅游、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调查评价、统一监测预警、统一治理维护、统一执法监察的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子。环保部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筹“地环境”保护工作,尤其在各项环保工程的决策和实施中,要把“地环境”纳入其中统筹考虑。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地环境”保护上的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优势,主动作为,尤其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上,为生态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财政部门要大力统筹资金,进一步支持“地环境”保护工作,尤其要支持一些地区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基础性的地质灾害防治。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反思2010年8月甘肃舟曲发生的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事件,从浅层次看,是地质灾害防治问题;而从深层次看,应该存在地质环境合理利用问题。地质环境有容量限制,超过容量来利用,势必会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还有许多地方,因为“地环境”问题造成了“水环境”问题、“土环境”问题;又因为解决了“地环境”问题而解决了“水环境”问题、“土环境”问题。因此,在生态安全上,必须坚持综合治理,“气环境”治理、“水环境”治理、“土环境”治理必须与“地环境”治理同步。只有这样,才能带来相对长久的蓝天、碧水、净土和比较稳定的地质环境。建议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把“地环境”治理与“水环境”治理、“土环境”治理、土地整治、植树造林、旅游开发等结合起来,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建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进一步协作,对重要区域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的调查和治理。如:在“山林城市”“山间集镇”开展山体稳定性和地层稳定性的调查评价,以评价这些城镇“地环境”的承载容量、承载能力等问题;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以解决这些区域的空间规划与布局、资源调查与利用、环境恢复与治理、灾害监测与防治等问题,从而以点带面,促进我国生态安全工作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作者:顾龙友,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