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何核销?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隐患点核销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单位负责隐患点核销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隐患点核销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专业队伍按规范要求对申报核销隐患点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论负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隐患点核销审查。
根据《办法》,已实施避让搬迁,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直接威胁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完成应急排险的,或已完成应急治理交工验收的,或已完成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因地质环境条件改变,隐患体已稳定或无直接威胁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以申报核销。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单位应主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隐患点核销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勘查资质单位,对申报核销的隐患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提出结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的核销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威胁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隐患点的核销审查,浙江厅负责威胁100人(含)以上隐患点的核销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审查同意核销的隐患点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对批准核销的隐患点予以公告,撤销原划定的危险区。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销号隐患点的后续安全监管,及时调整管控范围、警示标识牌、监测要求,加强土地整治监管,做好治理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