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发布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发展通知
2022-12-12 14:20 来源:武汉市政府网 编辑:矿材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研究制订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发展政策、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编制全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指导规范全市城镇燃气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城镇燃气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跨区域城镇燃气违法行为及重大城镇燃气违法行为;承担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城镇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对城镇燃气用户开展用气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开展全市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镇燃气资源调度以及应急保障,推进重大城镇燃气能源项目建设,加强天然气输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测,定期校核配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镇燃气交通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燃气营运行为。


 市应急局负责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参与或者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镇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供气质量和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以及瓶装气经营中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场(站)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


 市教育、经信、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城建、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区城镇燃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区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明确区级城镇燃气专业监管机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规范开展城镇燃气行政许可工作,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各街道(乡镇)及区级职能部门落实城镇燃气属地管理责任,编制区级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加强区管城镇燃气企业及辖区各类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三)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各街道(乡镇)要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分管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城镇燃气管理人员;结合全市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建立城镇燃气用户实名制清单,开展非居民用户日常安全检查,履行赋权的城镇燃气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定期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路长制、网格管理与城镇燃气管理执法协同配合,组织社区积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督办整改。


 二、完善城镇燃气基础设施


  (一)健全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与西气东输三线、川气东送二线等国家干线联通的输气管道,完善我市天然气高压骨干管网布局,提升气源下载分输能力;加快建设配套中低压管网,补齐供气薄弱区域末端管网设施短板,增强城市终端配气能力。到2025年,新建各类天然气场(站)30座、高中压管道里程1000公里,实现高压管道“成环成网”、中压干管“互联互通”。


  (二)建设城镇燃气储备设施。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应急储备(5天日均消费量)和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储气能力(年供应量的5%)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我市长江黄水道枢纽区位优势,谋划建设沿江大型液化天然气(LNG)储气库,拓宽我市气源采购渠道,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解决季节性气荒问题。到2025年,完成白浒山LNG储气库项目建设,启动汉南LNG储气库项目,全市天然气储备能力提升至2.1亿立方米;启动江北黄陂液化石油气(LPG)储存基地建设,形成江南、江北两大液化石油气资源供应保障基地格局,完善“储存基地+储配站+供应站”三级供应体系。


  (三)更新改造老旧城镇燃气管网。全面普查、科学评估全市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立管网设施信息化档案和更新改造台帐,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完成347.7公里运行20年以上老旧城镇燃气管网更新改造,2024年完成中央预算内补贴的城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三、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监管


  (一)健全隐患排查处置机制。着力构建“市级抽查督办、区街检查排查、企业自查自改、市民监督举报”的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机制。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市管城镇燃气设施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全市城镇燃气企业每2年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安全评价;区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区管城镇燃气设施、非居民城镇燃气用户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安全检查评估。市、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和重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分析,对各类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场(站)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吊销相关证照。


  (二)加强联合检查执法。强化部门联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燃气安全问题,全面整治执法“宽松软”、检查走形式、只检查不处罚等问题,重点检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经营、充装非自有产权瓶、违法运输城镇燃气、非法侵占城镇燃气设施用地、破坏城镇燃气设施、城镇燃气用户违法使用等行为。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问题抄告和案件移送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执法震慑。


  (三)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闭环监管。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加强全流程监管。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全面重新培训考核送气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压实送气工安全责任。建设完善功能齐全、便捷实用的信息化安全服务监管平台,加快落实气瓶充装、配送、入户安检等全过程监管,实现气瓶流转可追溯、送气人员可查询、用气服务可评价。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推进餐饮经营单位等用户落实安全用气责任。


四、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


 (一)加快构建天然气“一张网”。坚持“气源多元、一网运行”原则,积极整合全市天然气企业,构建天然气“一张网”,实现规划建设、气源接收、输配调度、调峰处置、应急抢修、服务标准、信息管理、价格机制统一,提升全市天然气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


 (二)完善天然气价格体系。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管网改造、储气管理等费用纳入输配成本,加强成本监审。简化天然气价格决策程序,科学设定价格调整周期。完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居民用气价格疏导政策。强化政府调控、监管措施,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天然气市场发展。


 (三)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业运营管理水平。制定市场退出机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评价考核,逐步淘汰一批合同履约差、供应保障弱、安全投入少、服务质量低、风险管控水平不高的企业。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统一服务标准、信息平台、订购渠道、配送体系,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直接受理用户订单并集中配送。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


 (四)持续优化获得用气营商环境。全面实施获得用气“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优流程,提高用气报装便捷度。规范城镇燃气企业收费行为,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严厉查处供气企业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定期评估、公开通报等方式,提升城镇燃气行业服务质量。


 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分析研判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按照时间节点加强跟踪督办,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探索推进政府直接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市级重大城镇燃气基础设施项目。充分发挥环保、金融、财政、价格等政策作用,加强城镇燃气项目规划选址、土地供给、建设审批、资金支持、设备购置等方面要素保障,为推进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供气范围、规范经营秩序提供有利条件。各区要充实城镇燃气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各街道(乡镇)要配备城镇燃气管理专(兼)职人员,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建立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相匹配、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城镇燃气监管队伍,将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不断完善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四大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动态数据库、关联数据库、问题数据库),实时掌握全市城镇燃气供应、设施运行、应急处置等情况,实现市区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平台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城镇燃气设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建立城镇燃气设施数字地图,加装前端检测、监测、感知设备,建设城镇燃气场(站)电子门禁、一键报警系统,实现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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