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完成自然保护区内18宗矿业权退出工作
2017-10-12 08:46 来源:国土资源厅 编辑:矿材网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核查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原保护区内的18宗矿业权已全部完成退出工作,其中已办理注销手续的6宗,已办理缩减矿区面积退出保护区范围的9宗,已明确限期退出的3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7月10日开始,会同省环保厅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主要饮用水源地等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紧急叫停以上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产勘查开发活动。


  随后,省国土资源厅将全省1000多个矿业权信息发送给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逐一核实与保护区重叠情况;同时通过省中央环保督察协调联络组,专门发函给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要求提供各类保护区功能分区、位置坐标等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一张图”进行最后核对。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工作要求,9月5日,省国土资源厅明确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为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与矿业权人沟通协商,编制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督促矿业权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组织开展生态修复。


  针对矿业权不同情况,明确了4种分类处置意见:

 对范围部分重叠的矿业权,采取缩减面积的方式退出;

 对勘查成果未达到开采准入条件,以及在保护区成立之后设立的探矿权,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退出;

 对在保护区成立之后设立的采矿权,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退出;

 对在保护区成立之前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出。


  同时,浙江省建立了一套长效机制,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一方面,要求矿业权人在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申请时,必须提供是否在保护区内的情况说明,并将各类保护区坐标与矿业权审批底图进行套合,堵住矿业权延续申请办理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专门制定了相关意见规范,明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和“两路两侧”“四边区域”内新设采矿权,实行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和最小储量规模准入“双控制度”,限制小矿开发。所有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相关开发利用、生态保护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切实把矿山生态环境纳入“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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