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桐乡市项目环保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2017-09-30 14:44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矿材网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由于现行《条例》与当前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吻合”,如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符,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条例》应运而生。据悉,此次修改也是该《条例》自1998年颁布以来,近20年内第一次进行修改。


  此次《条例》修改后,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呢?据桐乡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的简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如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增加了5种“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明确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取消了“试生产期间要求”;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修改。比如,《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也就是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虽然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桐乡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颜皆冰告诉记者,对此,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如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最高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将涉事企业纳入环保“黑名单”。


  具体来说,根据《条例》,如果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深企业对《条例》的理解和吸收,9月26日,桐乡市环保局还组织召开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宣贯会。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流程、验收工作虽然简化了,但对于企业的要求是越来越严了。”会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员张斌不禁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安全环保大于天,新政策的实施让企业从‘要我守法’变成了‘我要守法’,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自我约束意识和对事前的监管力度,化被动为主动。”据张斌透露,该公司年产600吨金属量钴产品节能技改项目已准备自行验收,华友钴业也将成为《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上第一批“吃螃蟹”的建设单位。


  桐乡市环保部门也在此温馨提醒,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从今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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