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大问题
2022-08-22 09:2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辑:矿材网

如何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近期,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矿山修复与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依法保障废弃矿山复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缩影。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提出,“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2020年10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21年10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明确,“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这为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发挥专业优势 还原绿水青山


2020年7月,一场由贵州省法学会矿产资源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法制研讨会在贵阳举行。来自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的20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寻找让废弃矿山变成绿水青山的法治之路。


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占霞介绍,贵州号称“江南海”,是中国南方煤炭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中国磷矿重要基地,全球少数几个磷矿富集区之一,且铝矿、铝矾土资源储量仅次于山西,被誉为“锰都”的铜仁探明锰矿石资源储量目前居亚洲第一。矿产资源的开发为贵州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又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矿区生态环境。因此,对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一直是贵州省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促进环境恢复和绿水青山建设,贵州省法学会及下属矿产资源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地质环境治理现状、法规制度标准与规范体系、治理过程中的审批机关和程序、矿产品处置路径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等,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同时,组织具有影响力的法学学科及相关学科专家团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调研,力争在服务贵州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中,更好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


这和北京市法学会的做法颇为相似。2020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煤矿退出历史舞台,京西最后一座煤矿谢幕,北京就此挥别近千年的采煤史。这一年12月27日,北京安全生产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发展与安全:新时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煤矿修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等问题深入探讨交流。随后,相关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京西矿山修复工作,经过几年努力,如今门头沟林地面积达13.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48.08%。


地方立法保障矿山生态修复


江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等地则以地方立法形式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据了解,江西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利润总额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约三分之一,但由于长期粗放型发展,重利益、轻生态,很多矿山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为废弃矿山开辟出一条重生之路,刻不容缓。2021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专题调研提出,加强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使矿山生态修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找准矿山生态修复这个“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大问题,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


《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针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承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经费。


《条例》建立严密的“全链条”制度,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助力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废弃矿山变成绿水青山,并再造山。


地方立法为绿色矿山建设“量体裁衣”,这不是第一次。2019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绿色矿山建设立法建议,一年后,《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21年7月开始实施的《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明确建立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


此外,山东省制定《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海南省出台《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等,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表示,矿山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尤其是“开发式治理”之路如何走才更安全稳妥,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规避风险,这些问题离不开法治护航。


陈海嵩认为,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生态环保法律体系,未来要不断增强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生态环保法律体系更科学完备、协调统一。


以政策为引领,以法治作保障,各地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与文化、旅游、养老、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之路,为大地“疗伤”,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如2020年,山东省财政筹集4.4亿元助力矿山环境修复治理;2021年,云南省财政投入1.035亿元支持8370亩重点区域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安徽省《2022年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计划》显示,计划修复废弃矿山生态275个,计划修复面积1711.54公顷……


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国修订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颁布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多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这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奠定重要基础,也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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