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已对外发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鞍山市首部通过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形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历时两年,鞍山市制定出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充分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节约型矿业,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同时,确定铁、菱镁矿、滑石、玉石四大矿种为市重点矿种,明确重点矿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铁矿开采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地理风貌。
《条例》明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标准: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