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对赌”可弥补探矿融资难之困境
2020-09-30 10:28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矿材网

 鉴于对赌期权探矿既有利于解决融资难题,能使社会资得以集聚,亦可通过多层次对赌合约实现合理分散投资风险,以确保投融资双方的权益分配,更能显示出高度的市场敏感性和决策效率性,故而可以说,矿业权制度的本质,即规定了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与探矿权人,对矿业投融资模式所达成的一种金融对赌协议。有鉴于此,在其基础上构建的探矿投融资模式才能对矿业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矿业权对赌”的长处在于其可弥补探矿融资难之困境

 1.“对赌式探矿”可解决矿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探矿对赌协议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可在制度上解决矿业企业融资难问题,即可通过平均利润率的获取降低、缓解矿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风险,同时还可以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合法利益。

 2.明晰对赌属性可亮明矿产资源探勘的经营风险

       通过签订对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可以起到督促、激励矿业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相当于以施加可预见的经济风险压力的方式来鼓励企业有序前进。对赌协议在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开采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对矿业风险投资实现起到激励作用

       对赌双方在达成对赌协议后往往都希望企业业绩能实现预期目标,对赌一旦成功就说明目标公司的业绩是比较突出的,企业的发展可以得到保障。而投资方也会适时退出,将目标公司股份高额转让出去,矿业投资资金依然在目标矿业公司进行流通,通过股份转移的方式极大地激励目标矿业公司努力去实现对赌协约。

 (2)就对赌各方产生法律约束作用

       矿业对赌一旦失败,融资方须对投资方承担比较大的补偿责任,所以目标公司在签订协议后都是想方设法实现对赌标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约束融资方出现对投资方进行损害的行为,还能够将双方之间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双方成为一个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共同体。

 (3)矿业对赌能起到分散矿业投资风险的功能

       通过对赌协议的签订,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同时通过合约约定完成风险分散,既实现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的金融市场规则之目的,又分散了各方风险。

       综上,基于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经济属性与级差收益属性,可清晰发现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过程中,投资周期长且风险大、资金需求大、投资利润高,探矿权人要想实现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经济属性即寻找投资,就必须在矿业投资的现实困境中,充分利用其级差收益属性吸引社会资金,以“金融思维”来构建现代矿业投资模式,在项目的不同阶段签订相应的协议以分散风险,通过多级金融风险防范措施,以风险投资平均利润率的获取,完成矿业融资,实属一举多得。

 (4)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包括资源投资市场配置

       签订对赌协议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矿业企业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优势,将社会资金聚集起来的过程。社会资金来源广泛、且投资主体多,从而聚沙成塔即可为企业融得一笔较大的资金。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市场调节来优化资源配置。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当投资者看到探矿权的高盈利自会衡量其风险,矿产资源也自会凭借其对赌特性吸引广大投资者。

 矿业勘查融资市场亟待创设证券“矿业板”


       国外较为成熟的大型矿业企业,可在主板上市发行证券实现矿业融资;而高风险的勘探类小公司,如果符合上市要求,亦可以在风险板块上市融资;不能上市的公司,亦可通过吸引私募股权基金及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资本市场为矿产资源筹集勘查、开发资金提供了多元化渠道。

       西方的成功案例表明,资本市场将会是矿业市场直接融资的最有效之途径,创设“矿业板”,直接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将会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募集大批资金。“矿业板”的创立,将会为各机构积极参与矿业私募融资创造平台。通过风险勘探机制的建立,可形成合理、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为矿产勘查募集资金。

       我国应选择发展成熟的证券交易所,开辟“矿产风险勘查公司专板”,为规模化勘查企业和境内外投资人投资勘查企业搭建资本对接平台。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福利建议在证券市场设立“矿产风险勘查专板”。资本市场应当成为矿业企业直接融资的基本途径。

       2019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创设了科创板,为科技的发展、科创企业的博兴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生机。仅一年的时间里,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就突破100家,蓄势待发的企业不计其数。可以说,科创板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全国遍地开花。

       若“矿业板”诞生,相信其也必将使矿业市场充满蓬勃生机。创设“矿业板”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矿山企业的强烈资金需求。国家可允许部分符合要求的矿产勘查企业通过“矿业板”上市实现融资,同时通过适当放宽“矿业板”融资条件,降低企业上市难度,从而鼓励资本向矿业权市场流动,为各种机构积极参与矿业私募融资创造平台。通过风险勘探机制的建立,自可形成合理、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为矿产勘查募集资金。

        当然,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决定了国家必须对矿业发展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而这种战略安排可以通过在对赌协议的签订中,与投资者明确好对赌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权与实控权自然还应掌握在本国手中,这是国家安全的底线。


多层次的探矿融资模式以构建各层次矿业企业融资模式


        西方矿业发达国家通过有效的政府导向和市场调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矿产勘查投融资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矿产勘查投融资模式。我国探矿模式的建构也应当超越公私对立的法律思维,政府和市场双管齐下,形成多层次的探矿融资模式,即以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核心,行政合理干预为辅助,私法自治为精神的融资模式。

        矿业权市场投融资模式除了需构建国内投融资模式外,还要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和资金市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的矿业投融资机制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这将为我国探矿模式提供巨大的融资潜力。

        矿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矿业融资如同矿业发展的血脉,矿业投融资结构如同矿业发展的骨骼,若能将对赌协议融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结合市场经济规律,既能多层次汇聚社会资金,又能解决矿产资源融资难问题,又能通过合约规定分散风险,不仅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又很好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发展。我国探矿权法律制度的建构若能顺此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恰当发挥政府、企业、金融组织的作用,方能彻底解决矿业融资问题及探矿模式构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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