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规范出台
2017-09-12 10:14 来源:中国石化报 编辑:矿材网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8月22日,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简称《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技术规范》适用于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则遵循《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对于在《技术规范》中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7月28日,环保部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等。


 环保部要求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炼油企业须要在2017年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地区的为2018年;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企业中,涉及乙烯、芳烃生产的企业须要在2017年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的企业为2020年。


 此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在名录的基础上明确了石化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方法和技术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技术规范》在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确定上对普通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做了区分,指出“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特殊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技术规范》要求,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除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外)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9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97%。


《技术规范》还对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监测点位、项目与最低检测频次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最低每周一次检测间接排放的废水总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规范的制定基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加严,也不放松,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兼顾地方差异化环境管理需要,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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