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砂石利好消息:新设采矿权全部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2022-01-20 11:17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编辑:矿材网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海南人民政府网


 《通知》指出,为保障采矿权竞得人不受土地(海域)、林地、地面(海域)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海南省范围内新设采矿权全部实行净采矿权出让。石油天然气等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采矿权,其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砂采矿权应和海域使用权实行“两权合一”公开竞争出让,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在净采矿权出让条件及要求方面,提出:


 一、满足净采矿权出让条件。净采矿权出让应列入政府出让计划,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出让采矿权范围清晰、明确,无矿业权重叠情形。


 2.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等禁止开采情形,尽量避让Ⅱ级保护林地、耕地。


 3.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要求。


 4.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符合社会风险评估要求。


 5.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必要的技术文件: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设置方案、矿山环境风险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海砂“两权合一”出让还需增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价格评估报告。


 6.完成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土地(海域)权属调查,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明确采掘场、排土场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初步签订相关协议,有关补偿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正式签订协议后支付;对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等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能实现耕地、林地占补平衡,以及与土地(林地)年度使用计划有效衔接的意见。海域使用涉及附着物等补偿事宜的,参照用地要求落实初步签订相关协议工作。


 二、落实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保障要求,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林业、应急、水务、交通等部门和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涉及农垦土地的,应邀请农垦相关企业参加。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净采矿权出让条件,出具审查意见。


 前期工作涉及的土地(海域)、林地确权和土地(海域)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用地、用林、用海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市县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并报具有审批权限部门审查、批准。


 前期工作费用按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


 三、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在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订净采矿权出让交易方案,经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提交海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采矿权出让。出让交易方案所附的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均应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文件成果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须履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关键性要求应明确列出),以及受让人与有关权益人签订采矿用地(海)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的约定要求。


 四、提高净采矿权出让服务保障水平。采矿权公开竞争出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规定和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积极协调和指导受让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许可登记、海域使用许可登记及土地、林地等相关手续审批,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五、因政府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活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撤回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海域使用等已征收的费用。


 六、海南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出让的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可根据所在地市县政府的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相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净采矿权出让。


 在强化保障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制度、强化出让监管,提出要落实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明确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监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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