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发布重要通知
2017-08-24 09:49 来源:广东国土资源厅 编辑:矿材网

 8月23日,为进一步精简矿政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


(一)将我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两项公共服务事项整合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公共服务事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阶段,同步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二)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下同)人或建设单位等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应同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电子报盘。其中,申请评审勘查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查明登记电子报盘;申请评审核实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占用登记电子报盘;申请评审压矿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压覆登记电子报盘;申报评审闭坑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残留登记电子报盘。


(三)储量评审机构应依据储量报告中主要矿产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向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储量评审申报表和受理表;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图、表,含电子版);

3.评审意见书和署名的专家个人意见书;

4.报告提交单位(矿业权人等)出具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批文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含电子报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


(一)将我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公共服务事项,整合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时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拟建项目用地红线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除外)及其矿业权的分布情况,并在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压矿查询意见。


(三)需向我厅申请审批压覆的矿产仅限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压覆其他矿产无需履行审批与登记程序。涉及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审批压覆的矿产,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并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手续。对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手续的,省厅不予转发用地批复,市县政府不得开展征地实施和办理供地手续。对依法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手续的,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政府不得开展征地实施和办理供地手续。

涉及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还应妥善处理矿业权人的权益,做好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工作。


(五)建设单位在向我厅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的申请;

2.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等);

4.压矿查询意见复印件;   

5.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文、图、表);

6.评审意见书和署名的专家个人意见书;

7.建设项目压矿补偿协议书(涉及压覆矿业权的提交);

8.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含电子报盘)。


(六)我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压覆的,出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不同意压覆的,出具不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


三、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一)储量评审专家组由奇数位专家组成,一般3-7人,储量评审专家一律由备案机关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组长由全体专家在召开评审会议时推举产生。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从专业角度独立、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对报告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把关,专家组长负责协调处理专家分歧意见并酝酿形成最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得到2/3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作为储量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负责评审材料合规性初审、抽取专家组成员、组织实地检查、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进行格式整理、审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是否规范,按规定整理评审相关材料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与登记。


(三)除小型非金属矿山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原则上不再函审,一律实行会议审查制度。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全部专家、评审机构经办人员、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和矿业权人,评审压矿评估报告还应包含评估委托方。评审备案机关可视情况派员参会,对评审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四)储量评审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储量评审工作效率,自受理评审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储量评审工作。


 四、严格固体矿山储量年报核查与使用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固体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起每个顺延年内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当年资源储量变化较大(指基础储量>25%或者资源储量≥40%)的矿山应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固体矿山储量年报核查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和测量资质的机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储量年报进行核查。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依据经评审备案与登记的保有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延续,未经评审备案与登记的储量年报不得作为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依据。


五、逐步建立储量报告编制诚信档案和整改处罚机制


为规范矿业权人及中介机构编制储量报告的行为,我厅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诚信档案。在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有矿业权人、编制单位或编制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分别采取记入诚信档案、2年内不受理储量评审、进入黑名单、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等相应处罚措施,并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开处罚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我厅以往文件中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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