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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荒”引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乐清市共受理涉海砂交易案件19人
2021-11-23 09:33 来源:浙江检查网 编辑:矿材网

 海砂,就是海里的砂石。由于当前的“砂石荒”,导致砂石价格翻倍,不少人开始盯上海砂资源。在广阔的市场需求和高利润的推动下,不法分子开始铤而走险,以求捞得一方油水。


 2020年以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海砂交易案件19人,其中涉嫌非法采矿罪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人,涉案海砂总量超过50万吨。


非法采矿罪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一艘装满海砂的散装船停靠在乐清湾港务码头,在准备验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船上承运人员交代,货主是郑某某。2020年10月,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35岁的郑某某是宁波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从事码头代理、船舶运输等业务,主要运输沙子、钢材、炭等散货。郑某某到案后,面对讯问,对自己与采砂人员对接情况、雇佣运输人员从事运输海砂等情况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但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审阅案件材料,发现郑某某无法辩解出交易中的关键对接人员,并对一些交易细节的供述存着多处矛盾。“郑某某真的是海砂交易的主事人么?”从郑某某的生涩应对和矛盾频出来看,检察官怀疑另有主犯,并在后续讯问以及与侦查机关共同研判后,挖掘出了真正的幕后老板——王某某,并与2021年5月,将正在江苏某监狱服刑的王某某押回重审。


 44岁的福建人王某某是郑某某公司的老板,也是郑某某的舅舅。这次被查获的海砂交易,正是由他负责指挥的。2020年下半年,一买家联系王某某购买海砂,王某某联系了一个在台湾海峡非法盗采海砂人员。在商定价格和获取坐标位置后,王某某雇佣散装船到台湾海峡将非法盗采的海砂运至温州龙湾码头,并指派郑某某联系买家对接办理报港及收取货款等业务。买家顺利收货后,将购砂款转入王某某指定的行账户。


 王某某以此种方式成功交易海砂两次,第三次海砂交易正是文中开头一幕,船上1.1万吨海砂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查,王某某、郑某某等人共计销售非法盗采海砂31674余吨,交易价格近200万元。


 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判决郑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于同年10月12日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与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 典型案例


 丁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船只用于承接海上运输生意,丁某某系船舶所有人,负责岸上业务联系。


 2020年7月,该船只承接运砂业务,根据上家指示,前往台湾浅滩附近海域从不明船上过驳海砂8000余吨,后于乐清市某码头卸砂时被查获。


 经查实,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10日,丁某某等人前后共计32次指令他人驾驶该船舶前往台湾浅滩附近海域,从不明吸砂船上过驳海砂,非法运输海砂约25万余吨。


 同年11月,丁某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退缴非法获利54余万元。


 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8月3日判决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说法:


 对海砂的无序开发和肆意开采,不仅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还会改变海洋航道的自然形态,影响航道正常维护。同时,非法开采的海砂一旦流入建筑市场,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提醒广大海上运输从业者,切勿被高额利润诱惑,严禁参与非法运输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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