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沿黄各地巩固整治成果,黄河流域持续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2021-07-30 09:31 来源: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编辑:矿材网

 2021年以来,沿黄各地巩固整治成果,不断强化制度建设,推行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持续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秩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9·18”“1·03”重要讲话精神,水利部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为统领,于2020年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沿黄各省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与执法打击,有效遏制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乱象。2021年以来,沿黄各地巩固整治成果,不断强化制度建设,推行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持续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秩序。


黄河流域持续规范河道采砂


 青海省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省委书记、省长签发2021年1号总河湖长令,要求全面落实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要求,实现对所有河段、所有许可采区的全覆盖,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以采砂规划为依据,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青海黄河省级河湖长签发河湖长令,将河道采砂整治纳入“守护母亲河推进大治理”专项行动,铁腕推进治理。


 甘肃省按照保护优先、依法管理、政府主导的原则,在陇南、天水、白、定西、庆阳五市各选取1-2个县(区)组织开展试点,从科学编制规划、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推行“阳光采砂”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河道砂石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形成河道采砂“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生产经营和监管的新格局。甘肃省水利厅将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四川省把河道采砂列入四川省总河长1号令,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之一,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阿坝州、甘孜州建立水利、公安、交通三部门河道采砂合作机制,探索“河长+检察长”体系,运用“四川省河道采砂信息系统”,实现规划、许可信息实时调用、查看,提升河道采砂信息化监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以总河湖长令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同领导、协作办案、联合工作、信息共享等机制。鄂尔多斯市积极推行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河道采砂收入上缴财政,收益用于河道恢复及整治、水生态综合治理、堤防及岸线防护工程建设等,实现“以河养河”的良性循环。


 陕西省宝鸡市明确砂石资源“国有经营、统一管理”思路,组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标准化砂石厂,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有效解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砂石资源收入反哺河道修复、生态建设及水利公益项目,破解了水利建设资配套不足难题,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的同时,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多赢。


 河南省组织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及“回头看”、汛前河湖专项执法行动、主汛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等,严打非法采砂。以依法规范开采为前提,探索实行国有化统一开采管理模式,制定出台规范性意见,从规划许可、现场管理、日常监管、疏浚砂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不断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通过综合治理,全省规模性滥采河砂问题基本杜绝,许可采砂企业实现规范开采,市场砂石供需矛盾有力缓解。


 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对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目前全省有采砂管理任务的215条(段)河道全部完成采砂规划编制并予以批复。建立河道采砂公示制度,要求所有许可采区及清淤疏浚整治工程等涉及采砂的,均需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确监督渠道。省水利厅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管的通知》,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积极构建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采砂管理体制,推动县(市、区)成立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河长挂帅、黄委所属有关单位牵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采砂监管合力。逐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人1456名,明确沿黄各县县长、各乡镇乡镇长的监管职责,压紧压实了属地责任。在直管河段实行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统一开采,建立采砂监管平台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管理系统,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实现“采、运、销”全过程监管。以引黄渠道清淤为试点,积极探索黄河疏浚砂综合利用模式和途径,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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