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
2021-07-14 11:24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矿材网

矿业法律政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基本规范,也是矿业权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为宣传普及矿业法律政策,本报开设“矿业法律政策百科”专栏,邀请北京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结合矿业领域常见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介绍和梳理有关法律政策知识点,以期为矿业领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理解和运用法律政策提供有益帮助。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首次界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该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章中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综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的用益物权。《民法典》中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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