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运输盗采海砂均属违法行为,需追究连带责任
2021-06-28 10:05 来源:法制时报 编辑:矿材网

 “多艘船舶分工配合、互相协作,形成采砂、运输、销售一条龙的组织化作业,这种盗采海砂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每一个环节的行为人都是这个链条上的受益人。无论是直接抽采海砂的采砂船,还是仅装载运输盗采海砂的运输船,都是导致海砂资源受损和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始作俑者,应当对他们追究连带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为。”5月19日上午,海口海事法院法官吴永林正在与同事们对一宗非法盗采、运输海砂的案件展开探讨。


 “有了之前的办案经验,现在遇到这类案件,思路会更加清晰,办案效率也大大提高了。”吴永林向记者回忆去年办理的某海运公司、钟某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吴永林介绍说,非法采砂是我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挖海砂不仅危害海洋环境,海砂流入建筑市场还会威胁建筑安全。整治非法采砂不仅需要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还应按照损害者担责的原则追究侵权行为人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和自贸港建设尤其要重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通过这宗案件的审理,他对海事司法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责担当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新”案对审判工作提出新挑战


 2020年1月,海口海事法院受理首批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有10宗。吴永林办理了其中的某海运公司、钟某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弘龙869”轮(采砂船)自2018年11月5日起由钟某某承租并使用,“飞雄6”轮(运输船)船舶经营人为某海运公司,“弘龙869”轮于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至12日6时许在东方市墩头湾海域抽采两船海砂,第一船海砂3000吨,于11日晚23时许过驳至运输船。过驳完成后采砂船继续抽采海砂,第二船海砂2500吨,于12日5时许开始过驳,过驳过程中被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后该案移交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处理。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以钟某某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且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并罚款4.9万元,该罚款已足额缴纳。


 “我院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为此还专门提前进行了调研,但当时受理的这类案件不多,审判经验不够丰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都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吴永林告诉记者,因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砂石需求量很大,所以非法开采海砂现象十分猖獗并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为此还专门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了解这个案件基本情况后,他多次向兄弟法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学习讨论,还翻阅了类似的公益诉讼案卷,总结其中的办案经验和裁判规则。


 吴永林通过多次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沟通,充分了解了案情,尤其是采砂船和运输船配合作业的细节,咨询省海洋与渔业科学研究院7位专家意见,详细了解了采砂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如何修复、需要多少修复费用,以及确定修复费用采用哪一标准等问题。


疫情期间法律文书遭遇送达难


 庭前准备期间,除了对案件审判细节进行梳理需要花费时间,因为疫情原因,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也接踵而来。2020年1月中旬,该案庭前文书刚发出去不久,全国各地就陆续暴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受疫情影响,邮寄出去的文书一直处于投递状态。


 为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吴永林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面对钟某某“我已经向行政机关足额缴纳了4.9万元罚款,为什么现在你们还要找我?”的质疑,吴永林严肃指出,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并不冲突,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


 而在文书送达过程中,运输船公司还出现了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统一的问题,法律文书的投递状态停滞不前,吴永林另辟蹊径,通过该公司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送达。2020年4月份,庭前文书终于顺利送达到对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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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林(右)与同事们研究探讨案件细节 全媒体记者高凌 摄


 收到庭前文书后,运输船所属公司以只负责转载运输,并不知道装载的海砂存在不合法性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针对庭前准备期间各方反馈意见,吴永林将该案与其他案件进行对比,寻找其中的共同点。“考虑到这个案件的复杂性,为了防止庭审出现突发状况,我们也做了庭审预案,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分角色做了推演。”吴永林说。


追究运输船所属公司连带责任


 因疫情防控原因,经过长达4个多月的准备,2020年5月26日,该宗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庭审。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运输船所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20份证据材料证明采砂船和运输船非法抽采、运输海砂的事实。”吴永林说,一方面,运输船所属公司对海砂来源的合法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作为专门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对其所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危化品、违禁品及来源的合法性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实上,运输船公司不仅不过问海砂来源的合法性,反而配合采砂船避开了白天时间,选择夜间作业,存在有意规避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的可能。


 另一方面,运输船所属公司虽不直接实施抽采海砂的行为,但其接收过驳海砂及运输海砂的行为是整个非法采砂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与单一船舶抽采模式相比,这种抽采、接驳的模式采砂效率更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大,性质更为恶劣。这已经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永林拿出该案的相关材料向记者介绍。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吴永林告诉记者,针对钟某某主张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扣除其已经缴纳的4.9万元罚款,法院不予支持。


 吴永林介绍说,两被告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开采许可情况下开采海砂,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两被告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已经损害涉海领域的底栖生物、渔业资源,并造成海底沉积物污染,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


 最后,法庭最终判决钟某某、某海运公司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403725.6元。


 “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系统和地质环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依法全面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刻不容缓。”吴永林说,海洋环境保护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在海洋保护方面,除了依靠社会公众、行政机关力量,司法机关更不能缺位,应当更好地发挥其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应有的担当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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