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来袭!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2021-05-13 11:06 来源:砂石骨料网 编辑:矿材网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了《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


 继《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后,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了《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黄河特殊突出问题,开展黄河保护立法工作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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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反复学习领会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集中力量推进起草工作,赴河南、山东、甘肃、陕西4省开展立法综合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流域九省区人民政府意见,开展专题研究和专家咨询,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终于形成了《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分为11大章共114项条款,同时指出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都适用于本保护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规定禁止采砂期,禁止在黄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黄河干支流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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