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施行 砂石排污证事宜了解一下?
2021-02-22 09:17 来源:砂石骨料网 编辑:矿材网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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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刘志全介绍,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在排污管理环节,刘志全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要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要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砂石生产排污证相关事宜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公开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已将第101类土砂石生产被正式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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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名录》规定,土砂石生产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及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


对于未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砂石企业来说,如果其水处理设备日处理能力在500吨以上2万吨以下,只需对其水处理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即可。


根据《名录》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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