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停止审批新设采矿权
2020-12-28 10:19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停止审批新设探矿权,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至2025年所有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严控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不得实施混层开采,严格控制开采量,不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泉水、地热(水)开采项目原则不得在承压水分布区新设采矿权。停止审批新设探矿权。油气(含天然气水合物)和海底矿物矿业权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以下情形矿山不得批准其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二是所有露天开采矿山;三是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地下开采固体矿山。

 《通知》提出,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强化源头管控,加强过程监管,加大动态监测和联合督查力度,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制度,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至2025年所有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推进高质量发展。对已有生产矿山,2025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原则上依法退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停产整顿。切实抓好矿山关闭后的生态修复,进一步压实已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以及责任人灭失等历史遗留矿山属地市县政府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修复任务。严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采矿之实,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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