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强工程采矿安全监管 严打“工程为名 采矿为实”
2020-12-16 09:24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矿材网

12月15日,为进一步明确工程采矿安全监管要求,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山填海造地等工程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管一〔2008〕118号)的要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工程采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四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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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工程采矿分类


《通知》要求按照工程采矿涉及的采矿活动强度、采矿范围大小及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工程采矿项目分为“工程”和“工程矿山”两种类型。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工程采矿项目进行联合甄别,已经开始建设或者采矿的工程采矿项目,应在2020年12月底完成甄别认定。


二、强化源头管理,依法把控工程采矿设立安全条件


《通知》强调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工程采矿项目红线范围;严格执行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制度,及时向上级反映有关问题。属于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工程矿山”,其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需要爆破的,爆破作业点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该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距离不足的,应该采取或者部分采取机械开挖、控制爆破、搬迁等可靠安全措施。


三、分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监管要求


“工程”安全监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工程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工程矿山”安全监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属于《浙江省非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明确的工程性矿山,则必须按照该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要求。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还提出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加大对矿山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以工程建设名义行矿产资源开采之实、规避矿山安全监管要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打击非法开采,检查中发现没有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或者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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